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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備和服裝

3.01  (1.09) 比賽球 The Ball

      球是由軟木、橡膠或類似材料為,捲以絲線並由兩片白色馬皮或牛皮緊緊包紮並縫合。其重量不得少於 5盎司(Ounces)(141.8148.8公克)或重於5.25盎司(Ounces),周圍不得少於9吋或大於9.25吋(22.923.5公分)。

【軟式註】軟式棒球是由橡膠製成的,分H號、A號、B號、C號、D號等五種。A號是一般用之中空球H號是內充有填塞物的球,是一般用球。B號、C號及D號是專供少年使用之中空球。各號軟式球的規格標準如下(彈性之測驗是自150公分的高度上,向大理石板的地面落下而測定之)。

              徑    重         彈     

      A71.572.5釐米 134.2137.8公克 80.0100.0公分

      B69.570.5釐米 133.2136.8公克 80.0100.0公分

      H71.572.5釐米 140.7144.3公克 50.0 70.0公分

      C67.568.5釐米 125.7129.3公克 65.0 85.0公分

      D64.065.0釐米 105.0110.0公克 65.0 85.0公分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球或使用泥土、松香(Rosin)、石蠟、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擦球。

【罰則】裁判員得令違反規定之球員歸還該球,並將驅逐離場。此外,違規者並自動禁賽十場比賽,關於投手污損球之規定參考6.02(c)(2)~(6) (8.02(A)(2)~(6))

【加註】本會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犯規者並令歸還該球,但爾後仍故意作出同樣的行為時,得命令其退出比賽。

3.01原註】(5.02原註)於比賽進行中,球破裂分離時,未至該行為(Play)終了前,仍為比賽進行中。

3.02  (1.10) The Bat

(a) 球棒必須為平滑之圓型棒,最粗部分之直徑不得大於2.61吋(6.629公分),長度不得長於42吋(106.7公分)須用一根木材製成。

原附註】以合成方式製造之球棒或試用中之球棒除非獲得本協會對於製造業者之設計及製造方式之認可,

否則於正式比賽中不得使用。凡由金屬、木片或竹片接合製成之球棒,如獲本協會之認可則准予使用。

(b) 凹頭球棒(Cupped bat)其深度須在1.25吋(3.13公分)之內,寬度不得超過2吋及小於1吋(5.12.5公分)。凹狀部分直徑必須為曲線狀,不得附著其他任何物質。

(c) 球棒之握把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其握把部分得包紮或使用任何材料處理(包括用松焦等)使適合掌握,但任何使用之村料包括松焦(Pine tar),裁判員認為有超越18吋之限制,則該球棒於比賽時不得使用。當其超過部分之材料被消除後球棒才可以使用。

【原附註】擊球員於使用中或使用後裁判員發現該球棒不符合本項之規定,不得以此為由,宣判出局或勒令退場。使用不符合本項規定之球棒,沒有被指摘以前所發生之行為均有效,對該行為之提訴無效。

3.02(c)原註】(1.10(C) 原註)如果裁判自己發現或對方提醒松焦超過握把18英吋時,必須立刻要求更換球棒,打擊者如果將球棒松焦超過部分清除後,之後仍可繼續使用。如果使用後才發現違反規則3.02(c)項規定時,球棒使用的結果仍然有效,且不可因此提出抗議。

(d) 除非經本協會之認可,於比賽中不得使用著色球棒。

【加註】球棒經本會註冊認證始得使用。

3.03  (1.11) Player Uniforms

(a)  (1.11(A)(1)) 同一球隊之各球員應穿著同一顏色、式樣及型態之制服,該球衣須附有大小6吋(15.2公分)以上之背號,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b)  (1.11(A)(2)) 同一球隊之各球員其任何暴露出於外之內襯衣(Undershirt)必須屬於同一顏色,除投手以外之各球員得在其襯衣袖有標示、號碼、文字、徽章。

(c)  (1.11(A)(3)) 如果球員球衣與隊友不同時,不允許下場比賽。

【註】除了跑壘指導員及充當跑壘員的投手外,其他球員均不能穿著外套參加比賽。

 (d)  (1.11(B)) 各隊球員應經常穿著有特色之球衣。各隊應有兩套不同制服,主場比賽時穿著白色,客場比賽時穿著其他顏色。

(e)  (1.11(C)1~2) 各球員制服之袖長得依各人身材而異,但每一球員制服兩袖之長度必須大體一致。不得穿著破爛之球衣或內衣出場比賽。

(f)  (1.11(D)) 球員不得在其球衣上裝飾與球衣不同顏色之物件。

(g)  (1.11(E)) 球衣不得附有使人聯想到,像棒球形狀樣式的東西。

(h)  (1.11(F)) 球衣不得使用玻璃之鈕扣或附有發光之金屬。

(i)  (1.11(G)) 球員穿用鞋之鞋底除許可之附著物外不得再附著任何其他物品。類似高爾夫球鞋或田徑用等附尖釘之鞋,均不得穿戴使用。

(j)  球衣之任何部位,均不得有類似宣傳、廣告等布條或圖案。(經本會認可除外)

(k)  聯盟可以規定所屬球隊之制服式樣,包括制服背後的球員名稱,使用姓氏以外之名稱必須經由聯盟會長認可。若採此規定,則所有球隊之制服必須要有球員之姓名。

【加註】規則3.03依本會競賽規則實施。

3.04  (1.12) 捕手無指手套Catcher's Mitt

捕手用的皮製無指手套(Mitt)並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周圍大小不得超過38吋(96.5公分),從上端至下端不得超過15.5吋(39.4公分),此項限制包括手套、繩結、皮帶以及手套外緣在內。手套拇指與食指之間隔上端不得超過6吋(15.2公分),下端分叉處不得超過4吋(10.2公分),拇指與食指間之網,連結上端部分不得超過7 吋(17.8公分),而自上端至虎口部分其長度不得超過6吋。網可用繩或覆皮革之繩編織;或由手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但不得超過上述長度之限制。

3.05  (1.13) 一壘手手套 First Baseman's Glove

一壘手使用的皮製手套或無指手套(Mitt)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大小縱長不得超過13吋(33.02公分),橫長不得超過8吋(20.3公分,自拇指虎口至手掌外緣)。無指手套的拇指與食指之上端間隔不得超過 4 吋(10.2公分),下端虎口間隔不得超過3.5吋(8.9公分),此項間隔不得使用材料或加工擴大、延長、加寬或加深。無指手套的網,自上端至拇指虎口之長不得超過5吋(12.7公分),且網得用繩子或皮革編結或由手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的物質捲或包紮,亦不得將網加深如同袋狀。網型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3.06  (1.14) 野手手套Fielding Glove

捕手以外之每一野手(Fielder)的手套沒有重量限制,測量手套之大小量其前部或捕球部分。使由頂端經落球袋至手套下端不得超過13吋(33.02公分),手套之幅度以自食指內側下端縫線部分,經由各指下端至小指外緣止,應在7¾ 吋(19.7公分)以內。

拇指與食指間隔部分稱為叉狀(Crotch)部分可附加皮網或後擋設置(Backstop)、網(Webbing)亦得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分全部防堵,或由數個皮製通道(Tunnels)或長方形皮革,或皮繩編織而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覆或包紮以製成袋狀網型。當網涵蓋全部叉狀(Crotch)部分,則網可呈彈性。為結網可加穿數個段落(Sections),此段落必須均能緊密串連,但不得將段落彎曲製成一凹狀網。叉狀部分上端開口應在4½ 吋(11.4公分)以內,深度在5¾ 吋(14.6公分)以內,下端寬度在3½ 吋(8.9公分)以內。叉狀開口上端部分不得超過4½ 吋,其上下左右任何部分須緊緊牽連。附加部分亦應用皮繩緊緊牽連,如有鬆弛亦即調整至正常狀態,皮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如圖七)

3.07 (1.15) 投手手套 Pitcher's Glove

投手的手套之規格及構造除依照3.06之規定外,另有下列之限制:

(a) 投手手套縫線、綁繩、網結不得使用白色或灰色,由裁判員判定不得使人產生混淆、迷惑的狀況。(若是使用規則3.06項的野手手套時,禁止使用較標準色系較淺的顏色)。野手不論防守位置,其手套之顏色不可比PANTONE顏色組之中現有的14系列(14-Series)還淺。

(b) 投手不得在其手套上,附加任何與手套不同顏色之異樣物件。

(c) 投手之手套若違反規則3.07(a)(b)時,主審得主動或依其他裁判建議,或經對方總教練抱怨並經主審同意,而令該手套自比賽中移除。

3.08  (1.16) Helmets

戴頭盔之規定如下:

(a)  球員在打擊中及成為跑壘員時必須戴棒球用頭盔。

(b)  除職棒以外之球員在攻擊中須戴有雙邊護耳之頭盔。

(c)  業餘聯盟之擊球員及跑壘員均應戴保護性頭盔(擊球員戴護耳頭盔)。

(d)  捕手在接投手投球時,須戴捕手用頭盔及面罩。

(e)  在球場上擔任壘指導員工作時,皆必須配戴安全頭盔。

(f)  球僮也要戴雙耳頭盔。

3.08原註】(1.16原註)如裁判員認為球員違反了以上各項規定時,應命令其更正,如在適宜的時間內該球員沒有更正的話,裁判員有權驅逐該違反者參加比賽。

3.09 (1.17)有關用具之商業廣告規定Undue Commercialization

壘包、投手板、球、球棒、球衣、手套、頭盔,以及其他本規則之各條項中所規定的比賽用具,不得含有為製品作不當而過度之商業宣傳。製造業者對這些用具所標示之圖案、商標、記號、文字等,其大小與內容必須保持於妥當的範圍內。

【原附註】製造業者對於本協會所採用之比賽用具,企圖給予新異的變更時,在製造前必須先向本會提示並獲得同意方可。

【註】裁判員對各項狀況違反規則3.03~3.09時,應令其改正;若依裁判之判斷,在適當時間後尚未改正者,應勒令違規者退場。

加註】規則3.09經本會認可同意除外

3.10  (3.14) 球場內裝備處置Taking Equipment From the Field

(a) 當攻隊攻擊時,其球員應將所有手套及其他器具自球場內移至選手席內,不論在界內區域或界外區域均不得留放任何器具。

(b) 禁止在場上使用會在球場上造成實質指示或參考記號的任何塗料或噴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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