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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3.01) 裁判員的職責Umpire Duties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

(a) 嚴格要求遵守比賽規則,並檢查球員的裝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

(b) 確認球場上用石灰、白堊或其他白色材料所劃諸線是否明顯(無論土面或草面)。

(c) 自主隊領取符合規則規定之比賽用球,其品牌及貨號均須由聯盟主席簽證,每一個球必須包裝封閉,並有聯盟主席之簽署,俟比賽開始之前始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球,並去光澤。裁判員是唯一有權鑑定比賽球之可用性的人。

(d) 確定主隊是否準備一打以上合於規定之比賽球,並隨時可供應使用。

【加註】比賽球由主辦單位供給。

(e) 至少應攜帶兩個預備球,以供比賽中必要時之補充,如

(1)球被打擊至球場外或進入觀眾席時。

(2)球被沾污或不適合於繼續使用時。

(3)投手要求換球時。

【4.01(e)原註】(3.01(E)原註)主審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並俟所有活動均停止後始得將球交與投手,界內的擊出球或野手的傳球至場地外或觀眾席時,應俟跑壘員至其所應得的壘時,始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而再進行比賽。如球被擊成全壘打,裁判須等擊出全壘打之球員通過本壘後,才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或捕手。

(f) 主審須確認在比賽開始前,正式認可之松脂(Rosin)粉袋以置於投手後方之地面上。

(g)  (4.14) 主審認為白天陰暗之光線有礙於比賽時,得命令球場開燈。

4.02  (2.50) 總教練Field Manager

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總教練。

(a) 球隊應於比賽預定時間開始前30分鐘,向聯盟主席或該場比賽的主審指定該隊總教練。

(b) 總教練可依聯盟規約,將特別任務委任於教練或球員,並應向主審報備。經報備後,本規則認定該被指名的代理人為正式的總教練,對該隊之行為負有完全責任。

(c) 總教練離開比賽球場時,應指定教練或球員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具有總教練的權力及義務,如總教練離開比賽場地時,沒有或拒絕指定代理人時,主審得指定該隊某一球員為總教練代理人。

4.03  (4.01) 交換打擊順序表Exchange of Lineup Cards

除非主隊事先通知球賽延期或遲延開賽,裁判員一人或數人應於預定比賽開始前五分鐘前進入球場,並直接走向本壘與雙方球隊總教練會面。

(a) 首先主隊總教練或總教練指定之代表向主審提交打擊順序表。

(b) 其次由客隊總教練向主審提交兩份打擊順序表。

(c) 禮貌上提交與主審之打擊順序表應列出每位球員之守備位置,若採用指定擊球員制,應指定一位為指定擊球員(參考5.11(a))6.10(B)。禮貌上替補球員也應同時列入,但若沒有填入預備球員亦不影響其上場資格。

(d) 主審先確認二份打擊順序表是否相同,然後將副本交給對方總教練,自己保留打擊順序表正本。比賽開始後依規定以此打擊順序進行。此後,即使總教練亦不得進行更換行為,除非另有其他特殊規定。

(e) 主隊將打擊順序提交主審後,主審即有權依據氣候或球場之狀況決定比賽是否截止、暫停或恢復。如果比賽暫停30分鐘以內不可宣告結束。若主審認為天候等狀況可能好轉,可繼續等待。

【4.03原註】(4.01原註)主審於「比賽開始」前發現打擊順序表上有明顯錯誤時,應先告知出錯隊之總教練或隊長,並令其訂正。例如總教練因疏忽僅列8位球員於打擊順序表中或未列入區分同姓同名球員之背號時(背號錯誤),如於比賽開始前發現,應令其更正,不該因比賽前未訂正之錯誤,而使球隊於比賽開始後受到限制。裁判應盡力完成比賽,每次比賽暫停必須最少超過30分鐘以上,並且判斷比賽無法繼續完成纔可宣告結束。

美國職棒大聯盟決定有關規則4.03(e)不適用於任何外卡比賽、分區系列賽、聯盟世界大賽,以及任何因賽季平手額外增加的比賽。

【加註】本會規定4.03依競賽規則處理。

4.04  (3.10) 氣候與場地條件Weather and Field Conditions

球場適用與否之決定:

(a) 主場球隊有權判斷與參考氣候因素,決定球場之狀況是否適合於開始進行比賽,但雙重賽之第二場比賽則不在此限。

【例外】任何聯盟均可授權主席「凍結」本條規則之權,以便各聯盟於季末能順利完成比賽,決定戰績。如任何一場比賽之延期或取消足以影響任何一隊之最終排名時,聯盟主席得經任何一隊之請求而取代本規則賦與主隊之權,決定是否比賽。

(b) 唯有雙重比賽第一場比賽之主審有權依據氣候及球場之狀況決定「傳統」雙重賽(二場之主、客隊相同)或「分割」雙重賽(二場之主、客隊互換)之第二場比賽是否適於舉行。

(c) 一場比賽若因故延遲,且在成為「正式比賽」之前裁定為「截止比賽」則應依規則7.01(e)之處理方式,宣告為「比賽無效」(No game)。

4.05  (3.13) 場地特別規則Special Ground Rules

主隊總教練應向主審以及客隊總教練提示有關球場場地規則,包括於觀眾過多湧進場內,被擊出之球或傳球進入場內觀眾群中,以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倘此項規則為客隊總教練所接受,則成為正規規則,如客隊總教練不接受,則主審得在不與比賽規則牴觸範圍內,視場地狀況制定特別場地規則。

【加註】本會規定,本項由主辦單位制定並實施。

4.06  (3.09) 禁止事項No Fraternization

穿著球衣的球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a) 穿著球衣之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禁止與觀眾交談,或同席坐在觀眾席。

(b) 總教練、教練或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或比賽中禁止與觀眾交談。雙方球隊之球員於穿著球衣時不論何時禁止有親熱之行為。

【加註】本會規定特別准許,次場比賽的球員於觀眾席中參觀比賽。

4.07  場地維安 Security

(a)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穿著球衣之球員及教練、總教練、主隊所認定授權之攝影人員、裁判員、穿著制服之警衛人員以及其他僱用人員外皆不得入場。

(b) (3.18) 為維持球場秩序,地主隊有義務提供嚴密警力,倘有一人或數人擅自進入球場妨礙球賽時,於完全清除該項妨礙前,客隊得拒絕比賽。

【罰則】自客隊拒絕出場比賽起經「適宜」的時間(至少15分鐘以上),仍然無法清場時,主審得於適當時間後裁定為「褫奪比賽」並宣告客隊獲勝。

【註】所謂「適宜時間」係指主審所判定的適當時間。裁定褫奪比賽時,應與全體裁判員協商後宣判之。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宣判褫奪比賽。

【加註】本會規定由主辦單位負責。

4.08  (4.13) 雙重賽Doubleheaders

(a) (1) 冠軍賽一天至多可打兩場比賽,為完成保留比賽與雙重賽同日舉行亦不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但國家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聯盟之比賽例外。見規則7.02(b)原註。

 (2)在同一日同一張入場卷包括兩場比賽時,第一場比賽應視為當日之正式比賽。

(b) 「傳統」或「分割」雙重賽之第二場比賽,應於第一場比賽結束後始得舉行。

(c) 雙重賽之第二場比賽,應於第一場比賽結束20分鐘後舉行,但如需間隔較長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時,主審應於第一場比賽結束時通知雙方球隊總教練。

【例外】主隊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兩場間隔時間而提出申請,倘聯盟主席予以同意,主審應宣布此項較長之間隔,並通知對方球隊總教練。第一場比賽之主審應負責控制與第二場比賽開始之間隔時間。

【註】經兩隊總教練同意之後,第二場比賽得於第一場比賽終了後二十分鐘內開始。

【加註】依本會競賽規則實施。

(d) 在場地狀況,地方時間限制或氣候許可範圍內,裁判員應儘快開始第二場比賽。

(e) 正式賽程之雙重賽,倘因天雨或其他理由遲延開始,不論任何時間開始比賽,該比賽應認為雙重賽之第一場比賽。

(f) 因賽程變更如把某一場比賽編入雙重賽之一,則該項變更賽程為第二場比賽,而正式包括於當天賽程之比賽為第一場比賽。

(g) (3.11) 雙重賽的兩場比賽之間斷時間,以及因球場不適於比賽而中止之時間,為使球場適合於比賽,主審有指揮球場管理員及其助手的權利。

【罰則】如違背主審之指揮,主審得宣佈褫奪比賽並宣告客隊勝利。(參考7.03(c))

【加註】本會規定,不適用上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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