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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比賽開始Starting the Game (“Play Ball!”)

(a)  (4.02 and 5.01) 主隊各球員分別各就守備位置,客隊第一位擊球員在擊球區就位時,主審宣告「比賽開始」後開始比賽。

(b)   (5.02)主審一旦宣布「比賽開始」,比賽應屬繼續進行中。除非依規定有「死球」(Dead Ball)或裁判員宣布「暫停」(Time)之外,比賽應繼續進行。

(c)  (5.03)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擊球員得選擇打擊或不打擊。

5.02  (4.03) 野手位置Fielding Positions

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除捕手外所有守備球員應位於界內區。

(a) 捕手應就本壘板正後方之位置,如為接球得離開該區,企圖投「故意四壞球」時,於球未脫離投手之手前捕手兩腳應於捕手區線內,俟投球後始得離開該區。

【罰則】裁定為投手犯規。(參考6.02(a)(12))

(b) 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時應採取正規的投球姿勢。

(c) 除投手及捕手外之其他野手可位於界內區的任何位置。

【註】本條旨在禁止投手向擊球員投球前,除捕手以外之其他野手位於界外區。但違犯時並無適用之罰則。裁判員如發現上述情節時,即給予警告並立即予以糾正。如未及警告糾正而比賽已經進行時,不可因違犯本規則而使行為無效;裁判員須認該違犯行為確有利於守隊時,才能裁定該行為無效。

5.03  (4.05) 壘指導員Base Coaches

壘指導員各就位於一、三壘附近規定之指導區內。

(a) 攻隊於攻擊時應派兩位壘指導員,一人在一壘方,一人在三壘方的指定位置。

(b) 各隊之壘指導員限2名,並須穿著該隊球衣。

(c) 壘指導員應依本規則留於壘指導區內,但若其負責之壘區有比賽行為時,可在不以任何方式妨礙比賽之情形下離開壘指導區,指示球員滑壘、推進、或回壘。除了交換裝備外,所有壘指導員應避免觸及跑壘員,尤其是在給予暗號時。

【罰則】 若在擊出之球通過壘指導員之前,壘指導員立於較壘指導區更靠近本壘或壘線之處,經對方總教練提訴之後,裁判應嚴格執行本規則,應警告並令該壘指導員返回壘指導區。若壘指導員未返回壘指導區,則應於該場比賽中被驅逐出場。此外,違反本規則之壘指導員或教練亦可能受聯盟主席施以紀律處分。

【註一】總教練可代替擔任壘指導員。

【註二】雖然允許壘指導員在不妨礙比賽的情況下,離開壘指導區指揮選手,但對於擬得分之跑壘員,三壘壘指導員則不許有至本壘附近指示跑壘員「滑壘」的行為。

 5.04  (6.00) 打擊 Batting

(a) (6.01) 打擊順序 Batting Order

(1) (6.01(A)) 攻隊各球員應按該隊打擊順序名單之次序進行打擊。

(2) (4.04) 比賽中不得變更打擊順序,應遵照打擊順序,由他位球員替補時,該替代之球員應接替被替補球員之打擊順序。

(3) (6.01(B)) 第一局以後各局開始之第一擊球員係次於前局最後正規打擊完了之球員。

(b) (6.02) 擊球區The Batter's Box

(1) 球員輪至自已打擊時,應迅速進入擊球區採取擊球姿勢。

(2) 當投手已採固定式投球,或開始揮臂式投球後,擊球員不得離開擊球區或放棄打擊姿勢。

【罰則】擊球員違反本項之規定時,如投手已投球則主審得按情況宣告「壞球」、「好球」。

5.04(b)(2)原註】(6.02(B)原註) 擊球員不可任意出入擊球區,擊球員未要求並獲准「暫停」的情況下,退出擊球區時,投手投球經好球帶而宣告「好球」是應該的。擊球員採取打擊姿勢後,不得為使用松脂或松焦為理由而退出擊球區,但主審認為因天候不得已,或比賽之進行有拖延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投手一旦採揮臂式投球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時,裁判員對於擊球員或攻隊的任何要求,均不得宣告「暫停」(例如因灰沙進入擊球員眼睛,眼鏡模糊,沒看清楚信號等理由)。擊球員自進入擊球區後亦可允許其要求「暫停」,但毫無理由地離開擊球區是不被允許的。主審接受暫停的尺度嚴謹,擊球員就會曉得他必須於擊球區接受投手的投球。(參照5.04(b)(4))(6.02(D)

擊球員進入擊球區後,投手毫無理地藉故拖延時間,擊球員得獲許退出擊球區。有跑壘員佔壘時,投手在已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之後,擊球員不經意(不由自主)的動作導致投手中斷投球時,裁判員不得宣告投手犯規,因雙方(投手、擊球員)都違反了規則,所以應宣告「暫停」後再重新開始比賽。

下一段為5.04(b)(2)原註附帶規則,供國家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比賽使用:

    壘上有跑壘員時,假如投手已開始揮臂式投球動作或採「固定式」姿勢,但因擊球員離開擊球區而未完成投球時,裁判不可宣告投手犯規。擊球員此項行為應視為違反「擊球區規則」而受到規則5.04(b)(4)(A)(6.02(D)(1)所述之處罰。

 

(3) 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之後他進入擊球區則依照正常狀態宣判好球或者壞球,若不能在被宣告三好球以前採取正常打擊位置則應被判出局。

5.04(b)(3)原註】(6.02(C)原註)主審依本項宣告好球後至再度宣告好球之間,應給予擊球員採取正確打擊姿勢所需要之適宜時間。

(4) (6.02(D)) 擊球區規則The Batter's Box Rule

(A) 擊球員輪及打擊時始終最少須保持一腳在打擊區內,除非有下列情形擊球員可以離開打擊區,但不能離開本壘板周圍之泥土區。

1 擊球員對該投球揮棒時。

2 擊球員半揮棒(Check Swing),而守方訴請壘審裁決時。

3 擊球員被投球逼出打擊區或失去平衡時。

4 任一方隊員要求暫停獲得允許時。

5 守方之球員對任何壘上之跑壘員企圖刺殺行為時。

6 擊球員假觸擊時。

7 發生暴投或捕逸時。

8 投手接球後離開投手丘之泥土區時。

9 捕手離開捕手區給予守備指示時。

如果擊球員故意離開打擊區,而上述規則19之例皆不適用時,裁判應明確向擊球員發出該場比賽第一次違反本規則的警告。如果同一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違反本規則二次或多次,則聯盟主席可施以適當處罰。國家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比賽中,擊球員如果於一場比賽中第二次或更多次違反本規則,則裁判可不須投手投球而逕自宣告一好球。此時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B) 擊球員可以離開擊球區或本壘板周圍的泥土區,如下列情形被宣告暫停時。

1有球員受傷或可能受傷時。

2球員替補時。

3任一方之協商或談判時。

5.04(b)(4)(B)原註】(6.02(D)原註)裁判員應鼓勵次擊球員(On-desk Batter)在前面之擊球員上壘或被判出局以後迅速地就打擊位置。

(5) (6.03)擊球員之正規打擊姿勢,其兩腳應在擊球(Batter' Box)內。

規則說明:擊球區之線係屬擊球區之一部分。

(c) (6.04)完成打擊 Completing Time at Bat

   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即完成打擊。

5.05 (6.09) 擊球員成為跑壘員When the Batter Becomes a Runner

(a)下列情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1)擊出界內球。

5.05(a)(1)原註】(2.04原註)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如果擊球員擊中該投球時,則視同為擊中飛翔狀態(In Flight)之投球。

 (2)(6.09(B))經主審宣告第三好球之投球,未為捕手所接獲,但僅限於以下‚之情形:

一壘未被佔據。

‚二出局一壘被佔據。

5.05(a)(2)原註】(6.09(B)原註) 擊球員若不知第三好球未被接捕,而且未做跑向一壘之動作而離開環繞本壘周圍之泥土區(或畫線之圓圈區)時,應宣告出局。

     (3) (2.04(原註))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

        球。該投球碰觸擊球員時,擊球員得被保送進一壘,成

        為比賽停止球。但二好球後,擊球員揮棒打擊該投球而

        告落空,同時捕手雖順利接住該球,卻不被視為「確實 

        接捕」(Catch)。參照5.05(b)5.09(a)(3)

(4) 通過野手(除投手)之界內球,或觸及野手(包括投手)後,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跑壘員。

(5) 界內飛球越過距離本壘250(76.199公尺)以上之圍牆進入觀眾席,而擊球員合法的循觸各壘,可獲全壘打。界內飛球越過球場少於距本壘250呎之地點,則予以進至二壘。

(6) 界內球於觸地後反彈進入觀眾席,或超越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攀藤草時,跑壘員給予進二個壘,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

【註】所謂觸及地面,係指不是飛翔狀態。

(7) 界內球不論在觸地前或觸地後、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或從圍牆記分板間隙穿過或從下面穿過,或夾在圍牆或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時,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8) 著地之界內球,因野手之碰觸而落入界內區域或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圍牆,則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9) 任何界內飛球,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而落入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外區之圍牆者,擊球員給予進至二壘。如該球因而落入界內區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內區圍牆者,擊球員給予全壘打。但該界內飛球在距本壘少於250呎之內被碰觸改變進路者,擊球員僅給予兩個壘之權利。

【註】在本條各項所述給予擊球員和跑壘員二個進壘權者,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為基準。

 

(b) (6.08)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中不被判出局,可安全進至一壘(但以該擊球員進觸一壘為條件)

(1)主審宣告「四壞球」時。

5.05(b)(1)原註】(6.08(A)原註) 擊球員若獲四壞球,包括因對方總教練向主審示意「故意四壞球」,有進至一壘並踏觸該壘的義務,由於是壘上已有跑壘員才發生被迫向次壘推進之現象。這種規定於滿壘或取用代跑員時亦適用。規則5.05(b)(1)規定,擊球員(由於四壞球而成為跑壘員)進一壘且有踏觸該壘的義務才得保有安全進入一壘不被宣判出局的權利。這些亦適用於其他由於擊球員之獲四壞球而被迫向次壘推進的跑壘員,若該跑壘員不踏觸或滑離該壘,而被野手觸球於身體時為出局。又漏踏該壘擬進奪更多的壘,而被觸球於身體或該壘時為出局。

(2)擊球員無意打擊而被投球所觸及,但下列情況應屬例外:(A)未觸地之投球,在好球帶觸及擊球員時。(B)擊球員不避開投球而觸及者。未觸地之投球,如在好球帶(Strike Zone)觸及擊球員,不論擊球員是否閃避,均被宣告為「好球」。但投球於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而擊球員故意不閃避而被觸及者,應被宣告為「壞球」。

規則說明:當擊球員被投球觸及,而未獲上一壘之權時, 該球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註一】所謂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並不限於在本壘板上方空間,其範圍應包括其前後延長之空間。

【註二】投球雖然在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但該球己通過好球帶時,不論擊球員是否躲避都被宣告「好球」。

【註三】擊球員是否躲避之判斷,在於主審的決定,主審認為該投球屬於無法躲避之性質時,視同已躲避。

【註四】投球觸地後,觸及躲避之擊球員時,亦允許進一壘,但已通過好球帶後觸地再觸及擊球員者除外。

【註五】本項之規定亦適用於軟式棒球。

(3)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倘雖有妨礙,但比賽繼續進行時,攻隊總教練得於該行為終了時立即通知主審(Plate Umpire),願意選擇既成行為以代替對妨礙之處罰,此項選擇應於該行為終了時即刻提出。又雖有妨礙,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等,在有利條件下到達一壘,及其他跑壘員亦至少前進達一個壘時,不受妨礙影響,比賽繼續進行。

5.05(b)(3)原註】(6.08(C)原註) 雖已宣判捕手之妨礙,但仍繼續行動時,俟該行為終了時,總教練有權要求活用

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因此主審裁判應讓該活動繼續之。擊跑員漏踏一壘或跑壘員漏踏次壘時,依 5.06(b)(3)(D)原附註之規定解釋,被視為已到達該壘。

總教練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實例如下:

1.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仍擊出外野高飛球,三壘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進入本壘得分,總教練得在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或跑壘員返回三壘,擊球員進入一壘(因受捕手之妨礙)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2.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使跑壘員進入三壘,而自已則出局於一壘,總教練得在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總教練要求適用妨礙之罰則時,依本規則6.01(g)之規定處理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擬盜壘或擬強迫取分(Squeeze Play)時,發生上述妨礙為比賽停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保送一壘。如三壘跑壘員並未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的情況下,擊球員受到捕手的妨礙,成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義務進壘者亦得向次壘推進。非企圖盜壘中之跑壘員及非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時所佔有之壘。投手投球前,捕手妨礙擊球員時,不應視為5.05(b)(3)所述之妨礙,此時裁判員應先宣告「暫停」,再使比賽重新開始。

【註】總教練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時應在妨礙行為之活動終了時,立即向主審提出要求選擇,一旦提出要求則不得有所變更。

(4) 界內球於觸及野手以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跑員。

界內球通過野手(投手除外)之球,或於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後,觸及裁判者,仍屬比賽進行中。

5.06  (7.00) 跑壘員Running the Bases

(a) (7.01) 壘之佔有權Occupying the Base

(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5.06(a)/5.06(c)原註】(7.01原註) 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2) (7.03(A))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體時應被宣判出局。但適用於5.06(b)(2)項時例外

(b) 進壘 Advancing Bases

(1)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5.06(c)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

【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

1飛球於飛行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回原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5.09(b)(5)

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5.09(c)(2)

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考5.09(b)(9)

有上述各項情況發生時,應按逆向順序觸壘。

 (2) (7.03(B)) 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產生進壘義務時,有兩位跑壘員觸於後位跑壘員應觸之壘時,該壘之占有權為後位跑壘員所有,因此前位跑壘員被觸球或野手持球觸球於該跑壘員應進觸之壘時被判出局。(參考5.09(b)(6)

(3) (7.04)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5.06(b)(3)(B)原註】(7.04(B)原註) 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所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觸殺出局,該出局雖為第三出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註】本項【原註】僅適用於因擊球員四壞球而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踏入或跌入任何「死球區」

5.06(b)(3)(C)原註】(7.04(C)原註) 假如野手合法接捕飛球後踏入或跌入任何「死球區」則成為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可從原佔有之壘安全進一個壘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況,未踏壘而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

【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壘行動時適用之。又擬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壘之行動時,後位跑壘員縱有盜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又跑壘員僅因離壘而已,則不能視為企圖盜壘,不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E) 野手故意用球帽、面罩或其他裝備觸投手投出之球,此時為比賽進行中,跑壘員自觸球開始計算所應獲得的進壘數。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該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觸三壘而擬返三壘踏觸,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獲成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考5.06(b)(4)(C))。

(4) (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A)   跑回本壘獲一分:界內球於飛行狀態飛出場外,且各跑壘員均正規進觸各壘時,或界內球於飛行狀態中經裁判員之判斷似可飛出場外時,野手以拋擲手套、帽子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圖改變球之進路時。

【註一】裁判員判斷該界內擊球明顯會以飛行狀態越過全壘打線時,碰觸觀眾或鳥類者,應給予全壘打。飛行狀態之界內擊球或傳球碰觸鳥類時為比賽進行球,但已不是飛行狀態。投球觸及鳥類時為比賽停止球,球數不算。界內擊球、傳球或投球被狗啣住時為比賽停止球,依裁判員之判斷處理。

【註二】裁判員認為明顯的可能越出比賽場地外的界內高飛球,於飛行狀態中雖被野手所拋的手套觸及而至改變了進行路線,落於比賽場地內時,亦得適用本項規定。

(B) 給予三個壘: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其原來位置,故意碰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C) 給予三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此際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註一】此所謂界內球,係指不論野手是否已觸及該球。

【註二】野手故意拋擲手套,使輾轉於界內之擊出之球,使其改變行進路線,而至滾出界外時亦給予三個壘,此時亦為比賽進行中。

(D) 給予兩個壘: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

分脫離原來之位置故意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E) 給予兩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BCDE原註】拋擲之手套、或脫離原位置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觸及球時,不適用本規則。

CE原註】因擊出球或傳球強而有力,或極明顯地努力作確實接捕後,而致手套脫離或掉落時,不適用本罰則。

B~E註一】針對野手的傳球,如有上列行為者,各跑壘員的進壘並非是野手拋擲手套觸於球的瞬間做為起點,而應是以該傳球脫離野手之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起點給予二個壘,且仍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得負險進奪更多的壘。但如屬處理擊出之球後,內野手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5.06(b)(4)(G)之情形除外)時,以該投球離開投手之手時,各跑壘員的位置做為進壘的基點。其他以傳球離開野手之手時為起點。

【註二】關於投手踏在投手板上的傳球,發生本條 (D)(E)兩項之情形時,給予二個壘,跑壘員可負險進奪更多的壘。

(F) 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G)給予兩個壘:比賽場地上沒有觀眾湧入時把球傳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不論是否自選手席彈回球場),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上去後檔網上方之斜網上面,或被保護觀眾之金屬網夾住,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Dead Ball),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裁判給壘之基準,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場合則以球離野手之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規則說明:如內野手之暴傳為投球後的第一個守備行為,而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各已至少進踏一個壘時,則應以內野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5.06(b)(4)(G)原註】(7.05(G)原註) 依據情況,有時也不給予跑壘員二個壘。

【例】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淺短的右外野高飛球,跑壘員停於一、二壘間,正進退猶疑不決時,擊球員已經進入一壘並迫近跑壘員身邊之際,該飛球未被接獲,外野手傳球於一壘時,球入看台。

規則說明: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只可享受應得之壘數,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進入二壘。所謂「形成暴傳球時」的術語,係指該傳球於脫離野手手中時即形成暴傳球之謂。而非於該傳球觸地通過了欲接捕該球的野手時,或已飛進觀眾席中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才形成暴傳球。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之位置為給與壘之基準。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前暴傳時,所有跑壘員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是否到達一壘,應依據裁判員之判斷。

由於內野手之最初傳球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但擊球員未成為跑壘員者(如三壘跑壘員利用捕逸或暴投擬得分時,捕手傳球擬觸殺而成暴傳球進入觀眾席時),以該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二個壘。(適用5.06(b)(4)(G)時捕手視同內野手)

【例】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游擊前滾地球,游擊手企圖封殺一壘跑壘員傳球於二壘不及,二壘手再轉傳一壘擬刺殺擊球跑壘員,這時擊球跑壘員已到達一壘,結果形成暴傳,於是到達二壘的跑壘員得進入本壘得分。(上述之情況,如擊球員於該球傳出時,已通過一壘,則可獲上三壘。)

(H) 給予一個壘: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拋進觀眾席或選手席,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後網時,此際應屬於比賽停止球。

規則說明: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直接進入選手席或觀眾席或其他地方構成死球時,以及投手於投手板因企圖牽制跑壘員而傳球於該守備之野手後(不論野手有無觸及)直接進入上述場所而形成死球,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各跑壘員進一個壘。

但,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跑壘員獲安全進壘時,仍應確實踏觸各有關壘包。

【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傳入觀眾席,擊球員獲上二壘,但漏踏一壘。守隊仍可於恢復比賽後「促請裁決」使他出局。飛球被接捕後,如發生上述之安全進壘狀況,跑壘員如已事先離壘,此時仍須再觸壘,始可進次壘。

(I) 給予一個壘:第四壞球或第三好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時,給予一個壘。擊球員因暴投成為跑壘員,壘上其他跑壘員賦予進佔一個壘權時,擊跑員只能至一壘。

5.06(b)(4)(I)原附註】(7.05(I)原註) 跑壘員獲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安全進壘權時,負有踏觸給與之壘及其途中各壘之義務。

【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暴傳、球入觀眾席,擊跑員未觸及一壘而進入二壘,擊球員雖獲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比賽開始時,如經對方於一壘提出「促請裁決」時,可獲成立為出局。因飛球被接捕後,應回原佔有之壘的跑壘員,依場地規則或其他規定獲得安全進壘權時,亦須回到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履行再觸之義務。該再觸壘可於比賽停止球時履行,該履行再觸壘之壘,即為給予安全進壘的基準壘。

【註】擊球員獲四壞球或三振時之投球符合5.06(b)(4)(H)〔規則說明〕之再由野手觸及進入死球區狀態時,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

(c)  (5.02 and 5.09) 比賽停止球 Dead Balls

(5.09) 在下列情形下屬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進一個壘或

返回原壘,其間跑壘員不致被判出局。

(1) 當擊球員就合法擊球位置時投手之投球碰觸擊球員或其衣服,有義務擠進次壘之跑壘員應命進壘。

(2) 倘主審妨礙捕手為阻止盜壘或刺殺壘上之跑壘員所作之傳球時,跑壘員不得進壘。

【原附註】如捕手之傳球使跑壘員出局時,該妨礙不成立。捕手之傳球動作包含向投手之回傳球。

          (5.02)一旦形成「死球」則不得有出局、進壘、得分之情形,但在比賽繼續進行狀態中所發生之行為(如投手犯規、暴傳、妨礙、全壘打或彈出牆外的安打等)得進一壘或數壘之情形不在此限。

5.06(c)(2)原註】(5.09(B)原註) 裁判員之妨礙也可能發生在捕手將球回傳給投手時受到主審妨礙。

【註】捕手的傳球受到主審妨礙因而形成夾殺的情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並使比賽停止,令跑壘員回原壘。

(3) 投手犯規時各跑壘員應進一個壘。(參考6.02(a)罰則)

(4) 違規擊球時各跑壘員應返回原壘。

(5) 被宣告為界外球時跑壘員應返回原壘,除非各跑壘員均返觸原壘,否則不得使比賽成繼續進行之狀態。

(6) 未碰觸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於界內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或者通過內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觸裁判員。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產生被擠進次壘義務之跑壘員應進壘。跑壘員雖觸球,裁判員認為有下列情形者,不應宣告出局。此時,仍屬比賽進行中。

1.觸及內野手後,再觸於跑壘員的界內球。

2.未觸及內野手,但穿過其股間或身體旁邊時立即觸及後方的跑壘員,且其他內野手已無機會對該球執行防守行為時。

5.06(c)(6)原註】(5.09(F)原註)擊出之球通過投手後觸及立於內野區的裁判員時,為比賽停止球。擊出之球於界內區域先觸及野手再於飛翔狀態中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如該球在還未落地前被野手接獲時,不得視為飛球被接殺,仍屬比賽進行中。

【註】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裁判員時,屬比賽進行中。

(7) 投球停於主審或捕手之面具或其隨身用具上,為比賽

停止球,跑壘員得進一個壘。

5.06(c)(7)原註】(5.09(G)原註) 擦棒球先碰觸主審後再反彈被野手接獲時為比賽停止球,擊球員不得被宣告出局。擦棒球夾於主審之面罩或其他物件中時亦同。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之投球通過捕手後碰觸主審時為比賽進行中。

碰觸主審或反彈之球於未落地前被接獲時,不得立即宣告擊球員出局係屬比賽進行中,俟擊球員踏觸一壘前被「觸球」於一壘或身體時始得判為出局。

被宣告為第三好球或第四壞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隨身之護具中時,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進一壘,壘上之跑壘員亦各給予進一個壘。若球數為三壞球以下,則跑壘員各進一個壘。

(8) 正規之投球碰觸正要得分之跑壘員時,各跑壘員應進一個壘。

5.07  (8.00) 投球 Pitching

(a)  (8.01) 正規投球 Legal Pitching Delivery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

5.07(a)原註】(8.01原註)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又踏觸投手板立即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投手將球投出的動作中,任何一腳皆不可向本壘踏出第二步,或者移動或重設軸心腳的位置。如違犯時壘上有跑壘員,則依規則6.02(a)判投手犯規;如壘上無跑壘員,則依規則6.02(b)判為「違規投球」。

(1) 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

投手採揮臂式面對擊球員時,其軸心腳應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接觸,自由腳則不受限制 (如圖八) 。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自然的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在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當投手之軸心腳與投手板接觸(自由腳不限),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時,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5.07(a)(1)原註】(8.01(A)原註) 採取揮臂式投球姿勢時,投手之自由腳可位於投手板上、投手板前方或後方、或投手板兩側。由揮臂式投球姿勢,投手可以:

(A)向擊球員投球。

(B)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

(C)退離解開投手板(退踏時雙手須解開置於身體兩側)。

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此時不得趁勢進入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Stretch)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註】投手採取揮臂式動作時,雙手一旦伸展且移動自由腳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2) 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

投手採固定式面對擊球員時,軸心腳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位置 (如圖八)。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進入完全靜止(Complete stop)。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自然的投球動作。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

(a) 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

(b) 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5.07(a)(2)原註】(8.01(B)原註) 壘上無跑壘員時,採取固定式投球姿勢的投手,可以不必「完全靜止」就投球。但裁判若認定投手是為了使擊球員措手不及而迅速投球時,應判為突襲投球(Quick pitch),並宣告一個壞球,見規則6.02(a)(5)原註 (8.05(E)原註)

壘上有跑壘員時,投手若軸心腳平行接觸投手板,自由腳位於投手板前方,則被認為是要採取固定式投球動作,除非他在該打席開始之前告知主審:在此情況中(亦即:採此立姿時),他要採取揮臂式投球動作。如果該打席已經開始,投手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告知主審欲以此立姿採取揮臂式投球動作:(i)攻隊更換球員;或(ii)一名或更多跑壘員進壘之後當下(亦即:一名或更多跑壘員進壘、下一球投出之前)。

【註一】5.07(a)(1)(2) 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的任何位置都可以。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整個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

【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

1可踏於投手板前方任何位置,但不得踏在投手板上或兩側。(如圖八投球姿勢)

2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之後,不得像揮臂式姿勢般退後一步,再向前踏出一步。

【註四】投手於壘上有跑壘員時,雖已採固定式姿勢,但為了行動之目的,得自由退離投手板,此時軸心腳必須退離至投手板之後方,不得踏於側方或前方。投手退出投手板就不得向擊球員投球,但對有跑壘員之壘,退出投手板後允許不作跨步(Step),僅用手腕(Snap)傳球或假裝傳球。

【註五】無論揮臂式或固定式姿勢,將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雙手持球者,如退出投手板時必須先以保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至退離後才能將雙手放開,並下垂於身體之兩側,然後才可重新把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

【問】投手自作了伸展手臂動作,至進入固定式姿勢中,自臉部前面接觸雙手持球,不作中斷而下降停止於胸前,請問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假如雖自臉部前方兩手即持球,但其動作如不中斷,而下降至胸前靜止的話,並不成為投手犯規。但是一旦停止於臉部前方,則必須在此投球,如在這種姿勢狀態中,再將兩手往下降的話,即成為投手犯規。

(b) (8.03) 熱身投球 Warm-Up Pitches

在每一局開始,投手就投手板位置或為援助另一投手時,得以捕手為對象投擲8球以內之準備投球;此時比賽應屬暫停狀態。各主辦單位得各因其獨自之判斷,可將準備投球限制在8球以下,此項準備投球之時間,不得超過1

鐘。倘因突然之事故,投手被召喚進場比賽而無機會做賽前暖身運動,則主審准許其投擲其認為必要的次數。

(c) (8.04) 延遲投球 Pitcher Delays

倘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應於接球後12秒內須向擊球員投球。投手如違反此項規定藉以拖延比賽時間者,主審應宣判「壞球」(Ball)

12秒之計時由投手持球而擊球員進入擊球區面對投手時開始至球離開投手之手為止。

本規則之目的在於避免無謂之拖延。裁判員應堅持捕手於接到投球後立即傳還投手,而投手於接到球後應立即踏投手板就投手位置,很明顯之投手故意拖延行為,裁判員應立即予以處罰。

(d) (8.01(C)) 向壘傳球 Throwing to the Bases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在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方向直接踏出。

5.07(d)原註】(8.01(C)原註) 投手傳球前,須將自由腳向欲傳之壘踏出。若手腕傳球之後,自由腳才向傳球之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

【註】投手不退離投手板而傳球於一壘時,軸心腳底之旋轉與在投手板上傳球動作一致連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動作不自然連續,應判為投手犯規。

(e) (8.01(E)) 軸心腳解除 Effect of Removing Pivot Foot From Plat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

5.07(e)原註】(8.01(E)原註) 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是可向任何有跑壘員之壘傳球的,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

(f ) (8.01(F))左右手投球 Ambidextrous Pitchers

投手要踏觸投手板時,須把手套戴在左手或右手之任一手對主審、擊球員、跑壘員明示他是用那一手投球,至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更換代打、投手負傷攻守交換為止,不可以更換投球之手。因投手負傷在同一擊球員之打擊中換另一手投球者其後,不得再換投球之手。投手在更換投球之手時,不給練投之機會。投手變更投球之手時,應向主審明示。

5.08  (4.09) 得分記錄 How a Team Scores

(a) 在三出局終了前,凡跑壘員合法地循序觸一壘、二壘、三壘進至本壘者,可獲得一分之記錄。

【例外】在第三出局為下列情況者,雖然跑壘員在該出局成立之行為中(含該出局之成立前)進入本壘仍不得記錄得分。((1)(2)之情況為壘上之所有跑壘員。(3)之情況為後位跑壘員。)

(1)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時。(參考5.09(a)6.03)

(2)跑壘員成為封殺出局時。(參考5.09(B)(6))

(3)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時。(參考5.09(c)(1)(2)5.09(d)

5.08(a)原註】(5.06原註) 例如三壘跑壘員於高飛球被接獲的同時離壘進踏本壘後,誤以為過早離壘,而在返觸三壘時,此種情形一但跑壘員正規的踏觸本壘後,不能因該跑壘員踏觸本壘板以後的行為,而使其得分失效。

【註一】第三出局不屬於封殺出局,而在該行為中.如有其他跑壘員到達本壘時,主審應不管對該跑壘員是否有促請裁決之行為,須明示其到達本壘是否較第三出局為早。

【註二】本項規定亦適用於享有「安全進壘權」的擊球員或跑壘員。例如二出局後,因後位跑壘員超越了前位跑壘員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其後位跑壘員應被判出局,就是其他的前位跑壘員如果在該三出局前,仍未返抵本壘時,其得分亦無效。但唯有在二出局,滿壘的情況下,因四壞球被保送上壘,各跑壘員亦得安全進一個壘,但於進壘後,因某位跑壘員離壘被觸殺出局使成第三出局,此時雖然三壘跑壘員之返抵本壘是在第三出局之後,但其得分仍然承認。(參考5.06(b)(3)(B)(原註))

(b) 在正式比賽最後一局的下半或延長賽的下半,如成滿壘而擊球員因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比賽行為,使得擊球員及所有跑壘員安全進一個壘而獲得致勝分時,主審在跑壘員觸本壘以及擊球員觸一壘之前不得宣告比賽結束。

5.08(b)原註】(4.09(B)原註) 雖應依本項規定執行,但有下述情

形者為例外:如觀眾湧進比賽場地致使三壘跑壘員或擊跑員踏觸本壘及一壘受到阻礙時,裁判員應視為觀眾之妨礙跑壘,而承認該得分或進壘。

【罰則】倘三壘跑壘員在適當時間內仍不進觸本壘,裁判員應判該跑壘員出局並命繼續比賽。倘二出局後擊跑員仍

不進觸一壘,裁判員應判該違規球員出局並命令繼續比賽,其得分不予承認。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跑員仍不進觸一壘時,三壘跑壘員之得分得予承認,但擊跑員應判出局。

5.08原註】(4.09原註)

規則說明1如擊跑員於某一比賽行為中觸及一壘前成為第三出局,則此一比賽行為中所有得分皆不算。

一出局,甲佔二壘,乙佔一壘,擊球員丙擊安打,甲得分,乙在本壘前被傳球刺殺出局,成為二出局。但已上二壘的丙漏觸一壘,守方傳球一壘,促請裁決,丙被判出局,成為三出局。既然丙於觸及一壘前成為第三出局,甲的得分就不算。

規則說明2除非已二出局,否則後位跑壘員不受前位跑壘員行為之影響。

一出局,甲佔二壘,乙佔一壘,擊球員丙擊出場內全壘打,但甲得分時漏觸三壘,乙、丙皆得分。守方傳球三壘促請裁決,甲出局,但乙、丙得分皆成立。

規則說明3二出局,甲佔二壘,乙佔一壘,擊球員丙擊出場內全壘打,三人皆通過本壘。但甲漏觸三壘,被守方促請裁決而成為第三出局,此時乙、丙之得分皆不算,無人得分。

規則說明4一出局,甲佔三壘,乙佔二壘,擊球員丙擊出中外野飛球被接殺,二出局。甲回本壘得分,而乙亦因暴傳而得分。但甲因提早離壘,被守方促請裁決而成為第三出局,三出局,無人得分。

規則說明5二出局滿壘,擊球員擊出越過外野圍牆的全壘打。但經守方促請裁決,擊跑員因漏觸一壘而成為第三出局,三出局,無人得分。

以下為涵蓋性之通則敘述:

如果跑壘員漏觸壘,而守方持球觸及該壘、或高飛球被接捕後,守方持球觸及提早離壘之跑壘員

原佔之壘促請裁決,而裁判判定該跑壘員出局,此時,除非該出局為第三出局,否則其他跑壘員之得分皆成立。若該促請裁決是對後位跑壘員提出而成為第三出局,但前位跑壘員已先得分,則該得分成立。

規則說明6一出局,甲佔三壘,乙佔一壘,擊球員丙擊出右外野飛球被接殺,二出局。甲於接捕後再觸壘衝回本壘得分,乙於回到一壘之前被右外野手傳球回一壘刺殺,三出局。但甲在第三出局之前已回本壘得分,所以得分成立,因為該第三出局並非強迫出局。

5.09 Making an Out

 (a) (6.05) Retiring the Batter擊球員在下列情況應出局:

(1) 界內飛球或界外飛球(擦棒被捕球除外)為野手「確實接捕」時。

5.09(a)(1)原註】(6.05(A)原註) 野手可伸手進入(但不得踏入)選手席接捕飛球,如能因此接住並持有該球,應視為「確實接捕」。野手若欲於選手席或其他死球區(例如看台)附近接捕界外飛球時,必須有一腳或雙腳位於比賽場區(含選手席之上緣)之上方或上空,並不得有任一腳踏於選手席之地面或任何死球區之內。此時為比賽進行中。但若該野手完成該次接捕後踏入或摔入選手席或死球區中,則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之進壘依規則5.06(b)(3)(C)原註行之

確實接捕(Catch)(2.15)所謂確實接捕係指飛翔中的擊出球或投球或守備員的傳球被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接捕之行為。但使用帽子、頭盔、護具、口袋或球衣之任何部份接住者不得視為確實接捕。又與球碰觸之同時或隨後因與其他球員或牆壁碰撞或倒地以致落球者,不視為確實接捕。又野手碰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一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住者亦不視為確實接捕。已確實接捕之後,於傳球動作中才使球落地者,仍應視為確實接捕球。

總之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其意識把球由手中傳出成為明確的事實時,被認定為確實接捕。

Catch原註】(2.15)野手於球接觸地前接獲者,視為「確實接

捕」,其間雖在手中彈跳不定(恰克落-Juggle),但只要球未落地即可。跑壘員於第一位野手接觸飛球的瞬間,即可離壘。野手可將身體伸出圍牆、欄杆、圍繩外之觀眾席之上空接捕飛球(只須身體的大部份留於比賽場內),又野手可跳至欄杆上或放置於界外區域上的防雨布上接捕飛球,可是如同時受到觀眾的妨礙的話,因為明知是負有危險的動作,故在規則上不能形成觀眾的妨礙。

野手試圖在選手席邊緣接捕飛球將跌入時,經任一球隊球員的支撐下接獲時,應視為確實接捕。

【註】球觸及捕手穿戴在身體上的面罩或護身而反彈,在未落地前捕手接獲時,視為「確實接捕」(有關於擦棒被捕球請參考本規則10.15之規定)但利用手或手套以外的物件(如面罩、護身)接獲時,則不得視為「確實接捕」。

(2) 第三個「好球」被捕手確實接捕時。

5.09(a)(2)原註】(6.05(B) 原註)「確實接捕」係指未接觸地面之球進入捕手手套的意思,球停留於捕手之衣服或其他物件時,或觸及裁判員後反彈,在空中被捕獲者,皆不可以視為正規之「確實接捕」。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再碰觸身體或戴於身上的物件,反彈後未落地前被捕手接獲時為好球,如屬第三好球時,擊球員為出局。又如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捕手得以手或手套蓋捕於身體或其物件上。

(3)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者。

【註】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一、三壘,一、二、三壘時亦同)的情況下,被宣告為第三好球時的投球,捕手漏接或穿入主審或捕手面罩中時,亦適用於本條規定,擊球員被判出局。

(4) 二好球後之投球,觸擊成為界外球者。

(5) 被宣布為內野高飛球者。(參考10.40)

(6) 二好球後打擊落空,球觸及身體時。(包括觸擊)

(7) 擊出的界內球未觸及野手前(含投手)觸及擊跑員。若是擊球員在擊球區內觸及擊出之球,裁判判定是正規的揮擊非故意觸及擊出之球,應判為界外球。擊球反彈再

度碰觸擊球員所持之球棒亦同。但有任何一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以著地狀態碰觸反彈之界內球時,擊球員出局。(參考5.04(b)(5))

(8) 擊球員打擊或觸擊的界內球於界內區域再碰觸球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參考10.32規則說明【註一擊球員尚未離開擊球區時)。倘擊跑員掉下球棒被滾動之球於界內區碰及時,依裁判員之判斷,如無故意妨礙球路時,該球仍屬有效,且屬比賽進行中。如果擊球員在擊球區內非故意的情形下再碰觸球棒時,為界外球。

5.09(a)(8)原註】(6.05(H)原註)球棒折斷部分飛入界內區,觸及擊出球或跑壘員或野手時為「比賽進行中」,應做出宣告未妨礙守備No interference!。擊出球於界外區觸及球棒折斷部分時為界外球。

         球棒整支飛入界內或界外區影響野手處理擊出球守備時,不論是否故意應判決為妨礙守備。

擊出之球在界內區或傳球偶然觸及掉在地上之頭盔為比賽進行中,但擊出之球於界外區域觸及頭盔或地面上之物件時,為界外球,同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裁判員認為跑壘員故意以頭盔拋向擊出之球或傳球而妨礙了防守行為時,應判該跑壘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前佔有的壘,或傳球時發生妨礙瞬間佔有的壘。

【註】適用本項前段之規定,並不考慮擊球員手中是否持有球棒。

(9) 被擊出之球(包括觸)界外區滾動,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時,被擊跑員故意以任何方式影響球路者,應屬比賽停止,跑壘員不得進壘。

(10) 擊球員於受第三好球之宣告後;或打擊成界內球後,於進觸一壘之前,被觸球於身體或一壘者。

【註】觸球於身體或壘時,首先應持球於手套或手中。即確實持球於手套或手中。雖然野手持球於手中,但該球在手套或手中彈跳不停或用手腕抱球於胸部,欲使球停止,這期間不能視為已「確實接捕」。至擊跑員觸踏一壘前,野手雖持球於手中觸壘,但如確實接捕是在跑壘員觸踏一壘之後,此跑壘員不成為出局。

 (11) 跑過一壘的後半,跑出3呎線外側或跑入壘線內側,裁判認為有妨礙正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時,此時為比賽停止球,但為閃避野手對擊出球之處理時不在此限。

5.09(a)(11)原註】(6.05(K)原註) 跑壘員之兩腳須在3呎區之內或形成3呎區之線上,3呎區之形成應包括3呎線在內。

擊球跑壘員為進佔一壘之目的,得允許接近一壘最後一個跨步或滑壘前之距離,跨出三呎線踏觸壘。

(12)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時,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均應返回原壘。

規則說明:如內野手未觸及擊出之球;任其自然落地,則擊球員不出局,但適用「內野高飛球」規則(Infield  Fly rule)時不在此限。

【註一】本項規定,係指內野手將易於接捕之高飛球或平飛球於落地前,以一手或兩手確實觸球後再故意落掉時適用。

【註二】投手、捕手、內野手位於內野區防守時視同內野手,但預先位於外野區的內野手則不能視為內野手。

(13) 野手企圖完成任何守備行為正要傳球或接球時,被前位跑壘員故意妨礙經裁判員認定者。

5.09(a)(13)原註】(6.05(M) 原註)本項規定旨在處罰違反運動精神的攻隊球員。跑壘員不以進壘為目的,而以阻礙雙殺行為之連殺中繼手(Pivot Man)為目的時,而故意跑出壘線之外者適用之,由裁判認定。(所謂連殺中繼手係指凡於雙殺行為中擔任繼傳者之稱)參考6.01(j)

【註】又本項規定雖未述及有關未出局之前跑壘員之罰則,但依本規則5.09(b)(3)之規定,則除判該跑壘員出局外,同時擊球員亦得被判出局。對於已經出局之跑壘員之妨礙行為,則依據6.01(a)(6)之規定處理。

(14) 二出局二好球,而三壘跑壘員企圖衝入本壘,在好球帶內觸及正規投球時,裁判員應喊「三好球」,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不算。倘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球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但得分有效。

【註】無出局或一出局的情況下,不論其他跑壘員有無盜壘前進,應讓各跑壘員進一個壘。(參考5.06(c)(8))

(15) 除跑壘員外之攻方人員妨礙正要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參照規則6.01(b),有關跑壘員之妨礙規則(5.09(b)(3)

(b) (7.08) 跑壘員出局Retiring a Runner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應被判出局:

(1) 跑壘員跑壘時因避開守方之觸球動作而脫離壘線左右方三呎以上者。但為避免妨礙野手之處理擊出之球者,不在此限。這裡所指跑壘員之壘線(跑道)為發生觸殺行為時,連結跑壘員與壘之直線。

(2) 進至一壘成為跑壘員後,顯然放棄進佔次壘而離開壘道時。

5.09(b)(1)(2)原註】(7.08(A)原註)已踏觸一壘成為跑壘員之球員,認為比賽已告一段落不再繼續,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或守備位置之時,裁判員可認定其已自動放棄跑壘,而判其出局。此時雖宣判出局,但其他跑壘員仍處在比賽進行中。上述規定適用於下列所述之情況:

【例一】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又處最後一局得分相同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場外之決勝全壘打,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後,自以為勝負已決定,比賽將不再繼續進行了,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而擊球員仍繼續循觸踏各壘返抵本壘時;應視二壘跑壘員放棄進次壘的意向判其出局,而擊球員之得分應給予承認。假設是二出局時,該全壘打之得分不得被承認。(參考5.09(d))這並非是「促請裁決」之行為。

【例二】跑壘員自認為於一壘或三壘被觸球出局而走向選手席,經相當之距離,裁判員認為該跑壘員依然明顯地自認為被判出局時,得以放棄進壘為理由宣判其出局。

【註一】所稱壘的3呎線乃是壘線的中心為基準,左右各3呎之謂,即指6呎寬度帶狀之區域。這地帶是被視為跑壘員跑壘時的壘道,因此在避免被觸球於身體的情況下,脫離此區域時,即使不被觸球於身也成為出局。跑壘員在上述之跑道外而有觸殺行為發生時,以跑壘員與壘所連結之直線為準離開三呎以上者,雖未被觸球於身體也成為出局。

【註二】本項(1)後段之規定,野手於跑壘員之路線內處理擊出之球時,跑壘員為避免妨礙野手之守備行動,而超出規定路線時,不成為出局,處理擊出之球後,採取觸殺動作時,應適用本項(1)之前段規定。

【註三】處於封殺狀態之跑壘員,不適用本項(2)之規定。

(3) 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處理擊出球之野手的行動時。

【罰則】適用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企圖妨礙野手處理擊球,參考6.01(a)原註各項妨礙之罰則。

【註一】所謂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係指自野手對擊出之球開始行動至完成傳球之行為止,因此跑壘員妨礙了前述的任何守備行為時,都成為妨礙正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

【註二】跑壘員雖依5.09(a)(11)5.09(b)(1)項之規定於合法路線內跑壘,但如構成妨礙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且經裁判員認定者,適用於本項,跑壘員應予出局。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的情況下,正踏觸三壘的跑壘員因妨礙行使接捕三壘上方界外飛球的三壘手,而使其無法接獲該球時,應如何處理?

【答】經裁判員認為,該妨礙守備行為是故意時,應宣判跑壘員與擊球員同為出局。

(4) 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離壘被觸球於身體時。

【例外】擊球跑壘員於跑過一壘或滑過一壘後即返壘者,雖被持球觸及不為出局。

規則說明(A):跑壘員一經安全到壘後,因跑壘之衝擊,致使壘包離開其固定位置時,對付該跑壘員之任何行為均無效。

規則說明(B):於比賽進行中,倘壘包或本壘板離開其固定位置時,跑壘員踏壘或佔據該原來位置者,即認定為合法踏壘或正規佔壘。

【註一】獲四壞球之擊球員於踏觸一壘後,在須立即回壘的條件下得跑離壘或滑離壘。

【註二】野手擬持球觸及跑壘員時,跑壘員為避免出局, 往往拼命衝壘,於是導致野手與跑壘員相撞,其結果有時使野手之球掉落,或仍在手中彈跳不定時,仍不能

使跑壘員出局,因此,觸及跑壘員之後仍應確實將球保持。至於應保持多久才能視為有效,則須視裁判員的判定(參考5.09(a))。

(5) 界內或界外飛球被確實接捕後,跑壘員於「再觸壘」(Retouch)前,其身體或其原壘被野手觸球之情形。但投手已對擊球員投次一球或企圖其他守備行為(Play)時,跑壘員不會因未「再觸壘」而被判出局。(參考5.09(c)

5.09(b)(5)原註】(7.08(D)原註) 擦棒被捕球,跑壘員因不須觸壘待跑(Tag up)故仍可盜壘。擦棒球未被捕手接獲者,視為界外球,故跑壘員當然應回原壘。

【註】飛球被接獲時,跑壘員應履行「再觸壘」的規定。也就是說,進壘之起點壘為投手投球之當時跑壘員所佔有的壘。

(6) 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前位跑壘員有進壘之義務,但在其踏觸次壘之前遭野手持球觸及身體或壘時。(此出局屬Force out)

但後位跑壘員先行出局則義務進壘之狀態消失,前位跑壘員亦失去進壘之義務,倘身體未被持球觸及,亦不被判出局。又跑壘員於觸壘後,因其衝力越離該壘時,於觸壘之瞬間即達成進壘之目的,除非其身體被持球觸及,不致被判出局。(此項出局非Force out而是Tag out)

但有進壘義務之跑壘員於進觸次壘後,不論任何理由捨棄其壘而返回原壘方向時,則又恢復封殺Force play之狀態,倘其身體或所欲進佔之壘被野手持球觸及即成出局。(此項出局係屬Force out)

5.09(b)(6)原註】(7.08(E))

【例】跑壘員佔一壘,球數三壞,下一球投出時跑壘員盜壘,結果四壞球,但跑壘員滑壘過頭,捕手傳二壘將其觸殺,仍算出局。(參考5.05(b)) 因滑離壘位,或跑壘員離位被觸殺之現象,係於二、三壘發生,而在一壘不可能發生。(Force out)

【例】如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三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擬行雙殺,一壘跑壘員在傳球之前到達二壘,但卻滑壘離位,再傳球至一壘使擊球員出局,一壘手因二壘跑壘員離壘

即再傳球至二壘,將該跑壘員觸殺出局,其間其他的跑壘員卻已返抵本壘時。

【問】這是否為封殺行為?擊球員出局於一壘時,是否解除了封殺狀態?該行為中於二壘跑壘員成為第三出局前,進入本壘的得分是否有效?

【答】不是屬於封殺行為,係屬觸殺行為,該得分自應有效。

【註一】本項封殺行為的規定,係指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致使在壘上的跑壘員有向次壘推進的義務時,野手:

(1)於該跑壘員未到達次壘前持球觸於該壘。

(2)於該跑壘員未到達次壘前持球觸於跑壘員。

(3)於該跑壘員不進入次壘,留在原壘時持球觸於該跑壘員。特別是第(3)的情況,該跑壘員的後位跑壘員如未出局,則已喪失了佔有該壘的佔有權,雖然觸於壘上,野手如持球觸於跑壘員時,當成為出局。(參考5.06(b)(2))

【註二】例如一壘跑壘員於擊球員擊出球之同時奔向二壘,踏觸二壘後發覺該飛球可能被接捕,於是又返奔原佔之壘,未接獲該飛球之野手於該跑壘員未到達二壘前傳球至二壘,此種情形最初踏觸二壘之行為應無效,乃成為封殺出局。

(7) 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壘員於界內區觸及,此時成為比賽停止球,除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發生向前進壘義務外,不能得分及進壘。

【例外】觸在壘上之跑壘員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身體時不致出局,僅擊球員出局。

5.09(b)(7)原註】(7.08(F)原註) 二位跑壘員觸及同一界內球時,僅最初觸及球者出局。因最初觸及球時,即成為比賽停止球之故。

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倘觸及離壘之跑壘員,擊球員與跑壘員均判出局。

【註一】擊球員擊出之界內球,未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於跑壘員時,不論跑壘員是否故意(除為不使雙殺而故意觸及者(參考6.01(a)(6)或無意,皆成為出局。又跑壘員對於一旦碰觸內野手之「擊球」作守備之野手構成妨礙時,依照本規則5.09(b)(3)之規定亦得被判出局。

【註二】觸及壘而又返轉之界內球,於界內區域觸及跑壘員:

1.未通過內野手之前,跑壘員應為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

2.通過內野手之後,觸及壘包反彈該內野手後方之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如其他任何野手對該擊球都沒有守備之機會時,不得以觸及擊出之球為理由判為出局。

【註三】觸及壘而又反轉之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跑壘員時,不成為出局,仍屬比賽進行中。

【註四】本項之〔例外〕所指之壘,是指被擊出飛球時,跑壘員所佔有之壘。

【註五】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跑壘員時,無論該跑壘員是否在壘上,均成比賽停止球。

(8) 無出局或一出局之狀態下,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時。如二出局之狀況下此項妨礙造成擊球員出局,得分無效。(參考6.03(a)(3)6.01(a)(1)(3)

【註一】此處所謂「於本壘妨礙守備動作之行為」,係指擊球員妨礙野手持球觸殺擬得分之三壘跑壘員的行為或追擊企圖觸球於跑壘員的行為。或傳球與其他野手擬使跑壘員出局之行為。

【註二】本項規定係於無人或一人出局,當三壘跑壘員擬得分

時,擊球員於本壘妨礙了野手的守備行為所訂的規定,而三壘跑壘員剛出發奔向本壘或中途又擬折返三壘時,捕手雖受到了擊球員的妨礙,並不適用本項之規定。

例如:妨礙了正在接球作觸殺行為的捕手或揮擊投手欲刺跑壘員而脫離投手板後的傳球,此妨礙了在本壘上野手的守備行為時,不判妨礙守備的擊球員出局,而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註三】本項規定限適用於妨礙本壘守備的擊球員,對於完成打擊而尚未出局之擊跑員並不適用。

例如:採觸擊搶分戰術時,擊球員觸及該「擊球」或妨礙了處理擊出球之野手且三壘跑壘員免於本壘被宣判出局時,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應依本規則5.09(a)(7)6.01(a)原註之規定判擊跑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應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即三壘。

關於擊球員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或被宣判四壞球之妨礙,將述於規則6.01(a)(1)註。

(9) 在前位跑壘員出局前,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成為出局。

【註一】因比賽進行中所發生之行為(例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外之界內安打等),其結果給予跑壘員安全進壘權時,亦得適用本項規定。

【註二】本項係指前位跑壘員與後位跑壘員之順序交替時,應判後位跑壘員出局之規定,如甲為二壘跑壘員,乙為一壘跑壘員,一壘之乙超過二壘之甲時,當然判乙出局。但如逆順序跑壘時,二壘之甲追越一壘之乙時,也應判後位跑壘員乙出局。

5.09(b)(9)原註】跑壘員可因自身之行為或前位跑壘員之行為而被判超越前位跑壘員。

【例】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三壘(前位)跑壘員企圖前進本壘,於三壘與本壘之間遭企圖夾殺,二壘(後位)跑壘員認為前位跑壘員必定被觸殺出局,因而進佔三壘。但前位跑壘員未遭觸殺,安全回三壘後越過壘包進入左外野。此時,因為前位跑壘員的行為,後位跑壘員須被判為超越前位跑壘員而出局,而三壘為空壘,前位跑壘員若未被觸殺,可回佔三壘。參照5.06(a)(1)

      但裁判若認定原三壘跑壘員已放棄跑壘,則應判該跑壘員出局。

(10) 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意圖愚弄守隊或混亂比賽為目的而逆跑,此際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Time),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5.09(b)(10)原註】(7.08(I)原註) 跑壘員已到達佔有之次壘後,誤認高飛球被接捕,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或被引誘離壘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時,於中途被觸球於身體者,成為出局。但一經到達原佔有之壘並踏觸於壘上時,雖被觸球仍不成為出局。

【註】例如擊出一壘之滾地球,擊球員為避免被一壘手觸球於身體,在不離開3呎限制的範圍內,向本壘方向逆跑是可以的,但一經越過本壘時,則為出局。

(11) 跑壘員越過或滑過一壘後,未立即返回一壘時,如越過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顯示企圖向二壘跑之行為而被持

球觸及者為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未立即返壘而走向選手席或其守備位置時,野手觸球於跑壘員身體或壘後,經提出「促請裁決」即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如顯然有進二壘之行動者,則與5.09(b)(4) 之規定一樣,係離壘時被持球觸及,即告出局。

5.09(b)(11)原註】(7.08(J)原註) 二人出局後,踏觸一壘後衝離了壘,並受到裁判員「安全上壘」的宣判,但依本規則5.08(a) 之規定,到達一壘後雖因未即時回壘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在該行為前踏入本壘之得分有效。

(12) 跑壘員跑入或滑入本壘時,未觸及本壘板,並無意去觸壘時,野手得持球觸本壘板,並經向裁判「促請裁決」時,即為出局。

5.09(b)(12)原註】(7.08(K)) 本項之規定適用於跑壘員不踏觸本壘而走向選手席,致使捕手必須追去觸殺才能使其出局的情況時。未踏觸本壘的跑壘員在被持球觸及前,擬補踏觸者不得適用本項,此時須持球觸於跑壘員,始能生效。

(13) 除跑壘員外之攻方人員妨礙正在處理對某一位跑壘員所做之傳球做守備行為時。(參照規則5.09b(3)(7.11)有關跑壘員之妨礙規則5.09b(3)(7.08(B))

(c)  (7.10) 促請裁決 Appeal Plays

在下列情況下,倘有「促請裁決」,跑壘員應出局。

(1) 飛球被接捕後,跑壘員履行再觸壘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原壘 (參考5.09(b)(5))

5.09(c)(1)原註】(7.10(A)原註)「再觸壘」(Retouch)係指飛球被接獲後返回再觸原壘和觸及壘包等待起跑「觸壘待跑」(Tag up)。已離壘立於後方邊跑邊踏觸壘之狀況出發行為(Flying Start),是違規的。

(2) 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因未觸壘,而於重觸壘以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5.06(b)(1)

規則說明:(A)比賽中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得重觸漏踩之壘。

 (B)比賽停止球時,如到達漏踏壘之次壘時,亦不得再重新觸踏漏踩之壘。

5.09(c)(2)原註】(7.10(B)原註)

【例一】擊球員擊出直接飛越全壘打牆之全壘打或進入觀眾席之二壘安打(比賽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壘,於該擊球員踏觸二壘之前,是可以再折回補踏觸一壘,但一經觸及二壘,是不得再回一壘的,因此如守隊提出「促請裁決」並獲成立時,應於一壘被宣判出局。

【例二】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野手之傳球成為暴傳進入觀眾席(比賽停止球),擊球員漏踏一壘,此時因暴傳,跑壘員雖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於進入二壘前必須踏觸一壘。此仍屬「促請裁決」行為。

【註一】本項〔規則說明〕的規定是不論比賽進行中或比賽停止球時皆可適用。

【註二】本項〔規則說明〕之規定,漏踏壘的跑壘員非經 「促請裁決」是不得判出局的。

【註三】漏踏本壘之跑壘員,於比賽停止球的狀況下,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立於投手板時,不得再行補觸壘。又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已漏踏壘之跑壘員亦不得再補行觸壘。

【註四】本項〔規則說明〕之規定亦適用於飛球被接殺時跑壘員之過早離壘。

(3) 擊跑員跑離一壘或滑離一壘,因不迅速返壘而於回一壘之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5.09(b)(11)

(4) 跑壘員未觸本壘亦無意補踏觸壘,被持球觸於本壘時。(參考5.09(b)(12))

基於本條之規定「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對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或雖未投球但作出其他「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但如在上半局或下半局完了時,限守隊球員未退出比賽場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

為「促請裁決」所作之行為(Play),不視為「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此「促請裁決」不能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

投手提出促請裁決之傳球進入觀眾席或死球區時;對同一跑壘員在同一壘不得再重新提出「促請裁決」。雖已成立為第三出局後,如有其他「促請裁決」,經裁判員認定時,則該

「促請裁決」出局,優先成為其局之第三出局。守隊認為有比該出局更有利之「促請裁決」,得以該有利之「促請裁決」以代替原來之第三出局。若同一行為中有兩個以上之「促請裁決」狀況,可造成三出局者,守隊可選對其有利之「促請裁決為第三出局。

本規則所規定之守隊已「離開賽場」,係指投手以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走向選手席或球員更衣室、俱樂部或辦公室而言。

5.09(c)原註】(7.10原註) 假如兩位跑壘員先後到達本壘,前位跑壘員未觸壘,後位跑壘員有觸壘,則可「促請裁決」前位跑壘員出局。如原已二出局,而前位跑壘員欲返觸本壘時被觸殺,或經「促請裁決」出局時,則為第三出局,後位跑壘員之得分不算,如5.09(d)(7.12)所述。

提出「促請裁決」時,投手犯規者,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

促請裁決」應以言詞或以能讓裁判員瞭解之動作,作明白之表示。球員僅持球站於壘上者,不得視為「促請裁決」,「促請裁決」時為比賽進行中。

【註一】「促請裁決」權消失之行為,應包含投手及野手之行為,例如擊球員擊出彈地至場外之安打到達二壘,但途中未觸一壘,比賽再開始後,投手為提出「促請裁決」傳球於一壘發生暴傳,但球仍停留在比賽場內,一壘手拾取球後可以在一壘提出「促請裁決」,但若為了企圖觸殺跑向三壘之二壘跑壘員而向三壘傳球時,則失去在一壘的促請裁決權。

【註二】不論攻守交換與比賽終止後,投手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域,「促請裁決」便不被接受。

【加註】本會規定於比賽結束時,係於兩隊在本壘集合排隊時,即消失「促請裁決」權。

【註三】「促請裁決」應以言詞及動作明白表示,如同一壘已有二位跑壘員跑過,而發現未曾踏觸壘,提出「促請裁決」時,應明確地表示「促請裁決」的對象。例如甲乙丙三位跑壘員都已通過三壘,乙未踏壘,應明示對乙之「促請裁決」。假如雖誤示對甲之「促請裁決」,未得到裁判員承認時,也得再對乙或凡已通過該壘的跑壘員各提一次「促請裁決」。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因擊球員擊出一長遠的外野飛球,二位跑壘員同時己進入進壘的狀況,此時該飛球卻為外野手接獲,於是已離壘少許的三壘跑壘員返觸三壘後奔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員此時已經踏觸過二壘,並已向三壘迫進,為履行「再觸壘」義務該跑壘員必須返回一壘,因此在逆向返壘的情況下,外野手將球傳於二壘,並於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之前,二壘手已持球觸二壘並提出「促請裁決」請問是否成為「雙殺」?

【答】非屬雙殺行為,因該跑壘員有返一壘履行「再觸壘 」義務,二壘是其必經的通路,故雖觸球於二壘,也不能成為出局,在此情形下,除非觸球於該跑壘員或觸球於進壘的起點,即一壘,否則,是不能成為出局。

【問】於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長遠的飛球,跑壘員經二壘迫進三壘附近時,該飛球為外野手接獲,此時跑壘員不再經二壘而直接跑向一壘。請問須用什麼方法,提出「促請裁決」才能使跑壘員出局。

【答】持球觸及該跑壘員或觸及二壘或一壘提出「促請裁決」。

【問】二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但擊球員於奔向三壘時,未觸及一壘及二壘,守隊持球觸及二壘提出「促請裁決」,並獲成立宣判跑壘員出局,前位跑壘員得分是否有效?

【答】該得分應承認。可是如果守隊先對一壘提出「促請裁決」的話,該得分就不被承認。又如能再自二壘傳球至一壘提出「促請裁決」時,該促請裁決可以與原先之第三出局交換,所以得分也不被承認了。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位一、二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右外野方向的長遠高飛球,二壘跑壘員以為會是安打,也不管該球已被右外野手接捕,而仍以全速飛奔進入本壘,但一壘跑壘員卻因見到被接獲,而再行返回一壘,右外野手於該跑壘員返抵一壘之前傳球至一壘並觸球於一壘,因二壘跑壘員之到達本壘是在該一壘跑壘員出局之前,請問該得分是否有效?

【答】因守隊不是對二壘提出「促請裁決」,故該得分有效。但是守隊雖然已經被宣告第三出局成立,但仍可以較有利的「促請裁決」代替先前的第三出局。如改向二壘提出「促請裁決」的話,可因該跑壘員未履行「再觸壘」的規定為理由判其出局,得分因而無效。

 (d) (7.12) 前位跑壘員觸壘失敗

無出局或一出局時,前位跑壘員雖因誤未觸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被判出局。但二出局後,前位跑壘員因守隊提出促請裁決而成三 出局時,後位跑壘員即使合法踏壘返回本壘,該跑壘員之得分無效,又該第三出局係由於被封殺出局(Force play),則跑壘員縱然合法踏壘返本壘,其得分亦無效。

(e) (5.07) 攻守交換 Retiring the Side

當攻隊依規定有三名球員出局,應使攻守交換。

 

5.10 球員替換與更換投手Substitutions and Pitching Changes

(含教練上投手丘)(Including Visits to the Mound)

(a) (3.03) 在比賽「暫停」時間內得更換球員,替換上場球員應接替下場球員之打擊順序。替換下場的球員不得於該場比賽再替換上場比賽。

 (b) (3.06) 總教練要替補任一球員時應立即通知主審並說明該球員之打擊順序。

5.10(b)原註】(3.06原註) 為避免混淆,總教練應指明球員姓名、打序及守備位置。如果守方同時有兩名或更多替補球員上場時,總教練應在這些球員就守備位置前,向主審指明這些球員的打序,而主審也應依此告訴正式記錄員。若總教練未立即告知主審,則主審有權指定這些球員的打序。

如果要「雙換人」(Double-switch同時換投手和一名野手),總教練或教練必須先告知主審。主審必須先知道替補球員的姓名、新打序和守備位置,然後總教練或教練才可以召喚新投手(不管總教練或教練在跨越一、三壘線之前是否已宣佈要「雙換人」)。向牛棚打信號或作手勢即認定為正式換投手。

總教練不可先上投手丘、召喚新投手、然後才向主審告知欲「雙換人」並更換打序之意圖。退出比賽之球員,在選手席內得協助球隊做其他工作,如擔任投手投球前熱身活動的接球員。兼總教練的球員被替補退出時,可以留在選手席或壘指導區內指揮球隊。裁判不可容許已被替補退場而留在選手席內之球員,向對方總教練、球員或裁判,有不當的言行。

 (c) (3.07)主審於受理替補球員之通知時,有義務立即宣佈或由他人宣佈其內容。

(d) (3.03) 球員一旦被替換下場後就不能再上場,經替換下場後企圖再上場或已上場時,主審或是由其他裁判或對方總教練提醒發現,替換下場球員再上場比賽,應指示總教練予以更換。如果比賽尚未開始前發現,再上場的球員必須立刻退場,被替換下場的球員仍可重回場上繼續比賽。如果比賽已開始後發現上述違規情形,再上場的球員必須立刻退場,被替換下場的球員也不可再上場比賽,此時必須更換新的替補球員上場。球員兼總教練身份替換下場後,仍可擔任壘指導員。

5.10(d)原註】(3.03原註) 同一局中,投手一旦就其他守備位置者,可再一次擔任投手。再次擔任投手後,自此則不允許移至投手以外的其他守備位置。

投手以外的其他野手因受傷而退出比賽,其替代球員得有5個球的熱身準備活動,投手規則參考5.07(b)規定。

被替換下場之球員若再上場,其在場上時段所發生之比賽行為皆屬有效。裁判若認定該球員明知已被替換下場而再上場,可將該隊總教練驅逐出場。

【加註】本會規定,退出比賽的球員得擔任壘指導員。

(e) (3.04) 在打擊順序表列名之球員(1~9棒次),不得為其他球員代跑。

5.10(e)原註】(3.04原註) 本規則旨在禁止對方好意允許下之代跑員(Courtesy Runner)即出場比賽的球員或已退出比賽的球員,不得為他人代跑。雖未列名於打擊順序表的球員,一旦為他人代跑後,則視同已出場比賽的球員。

(f) (3.05(A))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之義務:依照本規則4.02(a)(b)之規定交付主審之打擊順序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位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勝任投球時不在此限。

(g) (3.05(B)) 更換投手後,代替出場之投手具有投球至當時之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或至攻守交換為止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勝任繼續投球時不在此限。

(h) (3.05(C)) 依規則不允許替補投手時,若有其他球員替補投手上場者,裁判員得令正規投手返回投手位置進行球賽,直到符合替換的規定。若該非正規投手已經對擊球員投出球後之任何行為皆成合法。非正規投手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或使壘上跑壘員出局時,則該投手已成正規化,以後進行之比賽均為有效。

5.10(h)原註】(3.05(C)原註) 總教練違反本項規則擬替換投手時,裁判員應向總教練表示「不可」。如主審因疏忽而宣告規則中不許上場的投手進場時,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未盡投球義務之原投手回來投球。但該不合法之投手於投出一球後即成為合法投手。

(i) (3.05(D)) 投手上場越過一三壘邊的界線,走向投手丘準備就投球位置,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第一位擊球員出局或上壘,但如對方換代打或主審裁判認定投手受傷或生病無法勝任投球時不在此限。如果投手在上個半局的進攻結束時,在場上擔任擊球員或跑壘員,而未回球員席,則不受此項條件限制,必須要踏上投手板做熱身投球後受此項條件限制。

(j) (3.08(A)) 未經宣佈替補之球員處理方法(替補手續不合規定) 雖未經宣佈替補,但換進之球員在下列情形下視為已進場比賽。

(1)若投手已上投手板位置時。

(2)若擊球員已上擊球位置時。

(3)若野手已就被替補球員所就之原守備位置且開始比賽時。

(4)若跑壘員已就被替補球員所佔之壘時。

(3.08(B)) 前項球員所進行之比賽行為,以及對這些球員所作之比賽行為,均視為正規比賽。

(k)  (3.17) 雙方球員以及候補球員,除實際正參加比賽或準備出場比賽或擔任一、三壘的壘指導員之外,均應在選手席。比賽中除球員、候補球員、總教練、教練、訓練員以及撿棒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選手席。

【罰則】違反本條規定者裁判員得予於警告,亦得令違規者退出球場。

5.10(k)原註】(3.17原註) 列為傷兵名單之球員得允許加入賽前熱身活動比賽中可位於休息室,但不得進行任何活動,如投球熱身、騷擾對方人員行為。無論如何,在比賽中傷兵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比賽場內。

【註一】除了預備擊球員或代打球員外,不得進入預備擊球區。

【加註】關於被允許進入選手席人員,本會依競賽規則實施。

(l) (8.06) 總教練前往投手處之規定 Visits to the Mound 球隊之總教練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之處時應適用下列之規定:

(1)本規則係限制總教練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之前往次數。

(2)總教練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第二次前往時,則該投手應自動退場(Automatic removal)

(3)總教練或教練在同一擊球員擊球時,不得兩度前往該投手丘。

(4)倘攻隊有代打者出場時,總教練或教練得第二次前往投手丘,但投手應退出比賽。

總教練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丘,一旦離開投手板周圍18呎正圓地區,即視為一次。

5.10(l)原註】(8.06原註) 總教練或教練至捕手或內野手處,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或做其他比賽行為之前,該捕手或內野手再到投手丘或投手到該捕手或內野手處,此視同總教練或教練至投手處一樣。

總教練或教練為避免本規則之限制,如使用類似上述情況至捕手或內野手處,再經他們傳達轉告等方式時,一律視為總教練或教練至投手處,其次數亦將被計算。

教練至投手丘令投手退出,而總教練為給新出任的投手面授機宜至投手丘時,視為該局中至新投手處1次。假如總教練或教練暫時離開投手板周圍18呎正圓地區,目的是要向主審告知欲換替補球員或「雙換人」時,則不視為該次(前往投手丘)已結束。

總教練因已至投手處1次,雖經裁判員 警告其已不得於同一局中,同一位擊球員時,再至同一位投手處後,總教練仍然再到投手處時,應勒令總教練退出比賽,而投手應投球致使該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之後調換退出。此時;總教練受通知該投手對一位擊球員投球後,須被調換退出比賽,因此需讓

接替之後援投手做熱身活動,因此裁判員可做適宜的判斷准許給88球以上的投球準備熱身活動。

投手受傷時,總教練可向裁判員要求至投手處,如經裁判員允許時,其到投手丘之次數不被計算。

【註一】投手丘未有明顯之劃分時(投手板為圓心, 18呎直徑之範圍內),以界外線代替適用本項之規定。

【註二】總教練或教練至投手丘後退出越過界外線時投手必須投球至該時之擊球員:出局或上壘或成為攻守交換之後始得退出。但若對該擊球員派出代打時不受此限。

【註三】提出替換投手之通告後至比賽開始之間,總教練或教練至新任投手處或者總教練、教練至投手丘令投手退出,其本身停留該處,對新任投手作指示者,均不算1次外,下列情況均應計算為總教練或教練至投手處之次數:

(1)總教練或教練近至界外線,對投手有所指示時,但雖近至界外線,但未作任何指示又折回時除外。

(2)投手越出界外線接受總教練或教練的指示。

(3)教練至投手丘調換投手後,回到界外區域與總教練協商後至新任投手處者。

【註四】教練(或總教練)至投手丘調換投手,總教練(或教練)為指示新出任的投手而至投手丘,對方如於此時對該擊球員派出代打時,總教練或教練得再到該投手處但不得立刻調換投手,該投手應投球至致使該代打者出局或成為跑壘員或成為攻守交換為止之投球後,須退出比賽。

【加註】本條5.01(l)依競賽規定實施。

5.11  (6.10) 指定擊球員規則 Designated Hitter Rule

任何聯盟可選擇採用規則5.11(a)(6.10(B)),此處稱為「指定擊球員規則」。

(a) (6.10(B))「指定擊球員」規則之規定如下:

(1) 球隊於任何一場比賽中,可指定一名擊球員為先發投手及所有後續投手打擊,而不影響投手在比賽中之地位。如採用指定擊球員,必須於賽前選定列入並遞交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中。假如總教練於打擊順序表中列

出十名球員,但未指明哪一位是指定擊球員,而在主審喊「比賽開始Play!」之前,有裁判、總教練(或總教練指定呈交打擊順序表之教練或球員)發現此錯誤,則主審應命犯此錯誤之總教練明確指定除投手之外的九名球員之一為指定擊球員。

5.11(a)(1)原註】(6.10(B)(1)) 打擊順序表上如列十名球員而未指明指定擊球員,是「明顯」的錯誤,可於賽前更正。(參考4.02原註)

(2) 列於打擊順序表上之指定擊球員,必須至少上場完成一次打擊,除非對方換投手。

(3) 球隊並非必須使用指定擊球員,但如開賽時未使用,則該隊在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4) 球隊可使用其他擊球員為指定擊球員代打,此時代打者即成為指定擊球員,而被換下之原指定擊球員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

(5) 指定擊球員亦可上場守備,打序不變,但此時投手必須擔任被換下之球員的打序;如果更換二名或更多球員,則總教練必須指明各球員之打序。

(6) 球隊可使用其他球員為指定擊球員代跑,此時代跑者 即成為指定擊球員。指定擊球員不可替其他球員代跑。

(7) 指定擊球員的打序是「鎖定」的;任何更換球員之舉皆不得更動指定擊球員之打序。

(8) 投手一旦被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則該隊於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9) 若有球員替打擊順序表上任何球員代打,然後上場出任投手,則該隊於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10) 比賽中之投手可代指定擊球員打擊或跑壘。一旦比賽中之投手代替指定擊球員打擊或跑壘,則該隊於該場比賽的剩餘部分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11) 假如總教練在打擊順序表上列出十名球員,但未指明指定擊球員,而比賽開始後,對方總教練向主審提示該項錯誤,則:

(A)如果該隊已上場守備,則投手必須擔任列於打擊順序表上而未上場守備的球員之打序,或

(B)如果該隊尚未上場守備,則由該隊總教練於打擊順序表上選定一名球員,由投手擔任其打序。

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中,被投手取代打序的球員,視為已上場並被替換下場,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而該隊在該場比賽之剩餘部分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在此項錯誤向主審提示之前所發生之比賽行為皆為有效,但6.03(b)(打序錯誤)所列者例外。

(12) 指定擊球員一旦就守備位置,則該隊於該場比賽之剩餘部分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13) 指定擊球員之更換,不必事先宣告,可於輪到其打擊時為之。

(14) 如果場上守備之球員取代投手,則該隊於該場比賽之剩餘部分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15) 指定擊球員不可坐於牛棚中,除非擔任牛棚捕手。

 (b) 如遇跨聯盟比賽,而其中一聯盟採用「指定擊球員規則」,但另一聯盟不採用,則本規則依下列原則施行

(1)「世界大賽」或表演賽,依地主隊所屬聯盟之規定施行。

(2)「全明星賽」須經兩隊及兩聯盟皆同意才能施行。

【註】在非正式比賽中,即使在依照前項(1)不採用指擊球員制時若兩隊總教練同意,也可採用指定擊球員制。

【加註】本會採用指定擊球員制,依競賽規則實施。

5.12 宣告暫停與比賽停止球 Calling “Time” and Dead Balls

(a) (3.12) 為中止比賽,裁判員得宣布「暫停」,當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即結束中止狀態,在「暫停」與「開始比賽」之間為中止比賽狀態。

(b) (5.10) 裁判員一旦宣告「暫停」,則形成比賽停止,有下列情況時主審應宣告「暫停」:

(1)根據其判斷因氣候、光線及其他類似情況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

(2)因照明設備故障使裁判員視覺無法執行比賽時。

【原附註】主辦單位應規定因照明設備故障,而引起之比賽中斷之特別規則。

【註一】在比賽進行中途,發生照明故障時,其瞬間尚未完成的行為(Play),視為無效。照明修妥恢復比賽時,應自發生照明故障而被視為無效之前的狀況再行開始比賽。

【註二】於擊球,投手的投球、傳球及野手的傳球合於本規則(5.06(b)(4)之規定,再者因四壞球,投手犯規、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等,跑壘員因而得保送進壘的狀況下,照明突然熄滅時,即使各跑壘員未能完成進壘時,其進壘仍屬有效。

【註三】比賽正進行中,部分的照明突然熄滅(如因電壓下降或部分電塔故障等)時,是否須暫停比賽或繼續進行比賽,是以裁判員的判斷做為決定。

(3)因意外事故使球員無法進行比賽或裁判員無法執行其職務時。

(A) (5.10(C)原附註) 擊出場外之全壘打或保送進一個或數個壘之情況,如跑壘員因意外事故而無法行使安全進壘時,得由其他球員代替跑壘。

(4)當總教練因需替換球員或需與其球員協商而請求「暫停」時。

  【註】總教練應於比賽靜止狀態中提出暫停。不得於投手正在投球時,或跑壘員正在跑壘時等,及比賽正要開始或球員正在動作中要求暫停。裁判員如遇上述不合於規定之「暫停」要求時,不得宣告「暫停」,暫停之成效不在於要求「暫停」時,而是在於裁判員宣告「暫停」時,始發生效力。

(5)當裁判員認為有檢驗球之必要,與總教練商議時或由於其他任何類似之原因。

(6)野手接捕飛球後,踏入或跌入「死球區」,此時,所有跑壘員皆可由原合法佔有之壘安全推進一個壘。

(7)當裁判員命令球員或其他人員離開球場時。

(8)5.12(b)(2)(3)(A)所規定之情形外,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得宣告「暫停」。

(5.11) 在「比賽停止」後,當投手持新球或原來之球就投手板位置,主審宣告「比賽開始」,球賽即行恢復。投手持球就投手板位置時,主審應即刻宣告「比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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