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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妨礙守備、妨礙跑壘與捕手碰撞

InterferenceObstruction and Catcher Collisions

(a) (7.09)下列情況係屬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1) 第三「好球」未被捕手確實接捕時,擊球員明顯的妨礙捕手的守備時,擊跑員被判決出局,並且成為「比賽停止球」狀態,壘上所有跑壘員回至投手投球出手前所佔之壘。

6.01(a)(1)原註】(7.09(A)原註) 假如投球觸及捕手或裁判,然後觸及擊球員,則不算擊球員妨礙,除非裁判認定擊球員明顯故意妨礙捕手處理該球。

【註】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壞球應安全上一壘之擊跑員,妨礙對擬觸殺奔向本壘之三壘跑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應判擊跑員出局,應令三壘跑壘員返回三壘,其他各跑壘員亦應返回原壘。

‚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規則5.09(a)(2)(3)之規定,擊球員成為出局後,妨礙了對擬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依照本規則6.01(a)(5)之規定,也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ƒ前述‚之情況,妨礙了擬防止雙盜壘的捕手守備動作時,判其擬觸殺之跑壘員出局,其他各跑壘員返回妨礙發生當時所佔有之壘,如捕手擬觸殺之對象不明顯時,應判較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參考6.01(a)(5) ()

(2) 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中之擊出之球者。

【註】跑壘員如違犯本項之規定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僅擊球員可進一壘。又因擊球員進壘的關係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時,亦得被允許進壘。

(3) 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參考6.03(a)(3)5.09(b)(8))

【註】本項規定,僅重述本規則5.09(b)(8)之規定所以擊球員妨礙了擬觸殺僅是離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自不適用於本項。

(4) 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備之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5) 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或剛得分之跑壘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其他跑壘員所採取之次行動者,該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參考5.09(a)(13))

6.01(a)(5)原註】(7.09(E)原註) 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但不得僅以繼續奔跑為由視之為擾亂或阻擋。

【註】有適用本項規定之情況發生,跑壘員又有23人時,被妨礙之守備行為若能明顯地知其守備的對象時,則判該跑壘員出局即可,如對象不明顯時,則應判最靠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

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壘員出局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瞬間當時所佔的壘。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對擊跑員採取守備行動,而對其他跑壘員採取守備行動受到妨礙時,應判該被採防守行動的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應返回原先佔有的壘,而擊球員被允許進一壘。

至於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一壘而需讓出一壘時,得允許一壘跑壘員進二壘。例如無人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三壘跑壘員被持球觸於本壘,但為避免二壘跑壘員再被持球觸於三壘,而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守備動作時,該擬進入三壘的跑壘員也應被判出局,但擊球員得進一壘,一壘之跑壘員當然也得進入二壘。

(6) 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跑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

(7) 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跑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不論雙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8) 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 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9) 跑壘員在三壘時,三壘的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區以任何動作引誘野手傳球者。

(10) 不避開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但如2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處理「擊球」時, 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應判定哪一位野手適用本規則,如跑壘員觸及之野手並非裁判認定為處理球之野手時,跑壘員不應被判出局。

裁判應依規則5.09(b)(3)(7.08(B))判跑壘員出局。如果裁判認為擊跑員並無妨礙欲處理「擊球」之防守球員,而且其他跑壘員造成的妨礙守備並非故意,則應判擊跑員安全上一壘。

6.01(a)(10)原註】(7.09(J)原註) 捕手正欲處理「擊球」之際,與跑向一壘的擊跑員接觸時,不視為守備或跑壘等之妨礙,故不作任何宣判,對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除非以惡劣、粗野之行為妨礙了跑壘員之跑壘才給予宣判,例如以處理「擊球」為理由而故意絆倒跑壘員時,應宣判為妨害跑壘。捕手正欲處理「擊球」時,一壘手或投手阻礙了擊跑員,應宣判為「妨礙跑壘」,並給予擊跑員進一壘。

(11) 未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但跑壘員雖觸及界內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僅以與球接觸為理由而被判出局。

1已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

2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過該野手之股間或身旁,立即觸及於其後方之跑壘員,且任何野手對該球均無守備機會時,但內野手失去守備機會之擊球(不論是否觸及內野手),經裁判員認定故意踢開者,對該跑壘員以妨礙為理由宣判出局(參考5.09(c)(6)5.09(b)(1))

【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2.44(a)) 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特殊規定以外,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壘。

(2.44(A)原註) 其妨礙是發生在擊跑員到達一壘以前者,所有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時該跑壘員佔有的壘。無人或1人出局時本壘前發生比賽行為,跑壘員得分,但擊跑員因跑出一壘前三呎線外妨礙守備被判出局時,得分有效。(參考10.44)

【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者不適用後段之規定。無論如何在二出局以前有其他行為(play)介於本壘之間時,跑壘員安全進壘,得分有效。

6.01(a) 妨礙之罰則原註】(7.08(B)原註一) 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的行動時。裁判員認定正在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管是界內或界外球)受到妨礙時,不論跑壘員之行為是否故意,均成為出局。但跑壘員位於正規佔有之壘上時,除裁判員認定故意妨礙者外,該跑壘員不會被判出局,如屬故意者,應依下列罰則處置。

無人或一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該跑壘員及擊球員出局,二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擊球員出局。

(7.08(B)原註二) 限於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而被宣判出局時,雖後位跑壘員在妨礙行為發生以前,已佔有三壘,這佔有三壘無效,應令其返回二壘。又於二、三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亦同,後位跑壘員應令返回一壘。跑壘員佔一、三壘時,三壘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一壘跑壘員若在妨礙發生以前佔有二壘時,准許其佔有二壘。

【註一】所謂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係指自野手對擊出之球開始行動至完成傳球之行為止,因此跑壘員妨礙了前述的任何守備行為時,都成為妨礙正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

【註二】跑壘員雖依規定於合法路線內跑壘,但如構成妨礙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且經裁判員認定者,適用於本項,跑壘員應予出局。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的情況下,正踏觸三壘的跑壘員因妨礙行使接捕三壘上方界外飛球的三壘手,而使其無法接獲該球時,應如何處理?

【答】經裁判員認為,該妨礙守備行為是故意時,應宣判跑壘員與擊球員同為出局。

(b) (7.11) 野手優先權 Fielder Right of Way

攻隊之球員、教練、壘指導員或其他人員,為避免妨礙野手處理擊球或傳接球等守備行為,必要時應讓出自已所佔之位置(包括選手席或後援投手練投區)。

除跑壘員以外的攻方人員,若對正要處理擊出球的野手成妨礙,應成為比賽停止球,擊球員應被宣告出局,所有跑壘員應回到手投投球時所佔有的壘。除跑壘員以外的攻方人員,若對正要進行傳球球的野手造成妨礙,應成為比賽停止球,該防守對象應被宣告出局,所有跑壘員應回到妨礙發生瞬間時所佔有的壘。

6.01(b)原註】(2.44(B)) 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了擊球員即將擊球的行為。

【註】例如:次擊球員手持兩支球棒立於預備擊球區時,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捕手向預備擊球區意圖接捕該球,此時次擊球員持一支球棒讓出,而留於地面之另一支球棒,卻絆倒了捕手,以致未能接獲該球,如經裁判員認定確因該球棒而致捕手未能接獲該球時,應判擊球員出局。

 (c) (6.08C) 捕手妨礙 Catcher Interference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中不被判出局,可安全進至一壘(但以該擊球員進觸一壘為條件。)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倘雖有妨礙,但比賽繼續進行時,攻隊總教練得於該行為終了時立即通知主審(Plate Umpire),願意選擇既成行為以代替對妨礙之處罰,此項選擇應於該行為終了時即刻提出。又雖有妨礙,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等,在有利條件下到達一壘,及其他跑壘員亦至少前進達一個壘時,不受妨礙影響,比賽繼續進行。

6.01(c)原註】(6.08(C)原註) 雖已宣判捕手之妨礙,但仍繼續行動時,俟該行為終了時,總教練有權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因此主審裁判應讓該活動繼續之。擊跑員漏踏一壘或跑壘員漏踏次壘時,依本規則5.06(b)(3)(D)原附註(7.04(D)) 之規定解釋,被視為已到達該壘。總教練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實例如下:

(1) 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仍擊出外野高飛球,三壘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進入本壘得分,總教練得在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或‚跑壘員返回三壘,擊球員進入一壘(因受捕手之妨礙)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2) 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使跑壘員進入三壘,而自已則出局於一壘,總教練得在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總教練要求適用妨礙之罰則時,依本規則5.06(b)(3)(D) (6.08(C))之規定,可作下列之解釋: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擬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時,發生上述妨礙時為比賽停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保送一壘參考(6.01(g))(7.07)。如三壘跑壘員並未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的情況下,擊球員受到捕手的妨礙,成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義務進壘者亦得向次壘推進。

非企圖盜壘中之跑壘員及非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時所佔有之壘。又投手投球前,捕手妨礙擊球員時,不應視為5.05(b)(3)所述之妨礙,此時裁判員應先宣告「暫停」,再使比賽重新開始。

【註一】總教練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時應在妨礙行為之活動終了時,立即向主審提出要求選擇,一旦提出要求,則不得有所變更。

【註二】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擬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時,發生上述妨礙時為比賽停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保送一壘,義務進壘者亦得向次壘推進。若非盜壘或義務進壘者應返回妨礙時所佔之壘。

(d) (3.15) 非故意之妨礙 Unintentional Interference

在比賽進行中,除穿著球衣之球員及教練、總教練、主隊所認定授權之攝影人員、裁判員、穿著制服之警衛人員以及其他僱用人員外皆不得入場。倘上述被允許入場之人員(參與比賽中之攻擊方球員,指導區內之壘指導員或裁判員除外)在球場有妨礙比賽之情形,如非故意仍應屬比賽進行球,倘該妨礙係故意,則於妨礙同時即形成比賽停止球,而裁判應依其判斷實施 罰則,以消除該妨礙行為所產生之不利結果。

6.01(d)原註】(3.15原註)有關前述括弧內之攻隊球員、壘指導員、裁判員之妨礙請參考6.01(b)5.06 (c)(2),5.06(c)(6)and5.05(b)(4),5.09(b)(3)。是否故意妨礙應視當時之行為判定。例如:

球僮、撿棒員或警衛等確有躲避擊出之球或傳球之行動,但仍觸及球時不視為故意妨礙。但如用腳踢球,用手撥球或撿球等行為,則不論其本人之用意如何,視為故意妨礙。

【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接住後暴傳一壘,攻隊之一壘指導員為躲避該暴傳球而摔倒在地,一壘手撿球時撞到該壘指導員,致使擊跑員上了三壘。裁判是否該判該壘指導員妨礙守備?這種情形應由裁判自

行認定之;如認為該壘指導員確已盡力避免妨礙比賽,則不須判妨礙守備;如認為該壘指導員只不過裝模作樣,則應判妨礙守備。

(e) (3.16) 觀眾妨礙Spectator Interference

觀眾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時,於妨礙之同時即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則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做適當之處理。

規則說明:如觀眾明顯地阻礙野手接捕飛球,裁判員得判擊球員出局。

6.01(e)原註】(3.16原註) 擊出球或傳球落進觀眾席中觸及觀眾,再反彈進入比賽場內的這種比賽停止球和觀眾湧進比賽場內,或自界線外伸手進入場內,或從界線下及中間空隙穿越而觸及比賽進行球或球員時,或以其他的方式妨礙比賽等情況是不同的,後者將可視為如6.01(d)所舉之故意妨礙,裁判員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令擊球員和跑壘員進或退至適當壘位。

野手自圍牆、繩子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撓時則不視為妨礙。(此乃因防止野手作過份危險的行動)。但如觀眾進入比賽場地內或伸手進入比賽場內且明顯的妨礙守備行動時,則擊球員應以觀眾的妨礙而被判出局。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擊球員擊出長遠的飛球(不論是界內球或界外球)正要接球的野手明顯的受到觀眾的妨礙,裁判員並已依此宣判擊球員出局,同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而裁判員判斷該擊出之球,雖在不受妨礙的情形下被野手接獲時,三壘跑壘員仍能進本壘者,該得分得被承認。相反的,如屬近距離的高飛球,雖受到妨礙,也不能宣判得分。

(f) (5.08) 教練與裁判之妨礙Coach and Umpire Interference

如因傳球偶然碰觸壘指導員或投球、傳球碰觸裁判員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如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球時,跑壘員應出局。

6.01(f)原註】(2.44(C)與原註) 裁判員的妨礙:

 (1)主審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

 (2)擊出之球在通過野手前(投手除外)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捕手之傳球動作包含向投手之回傳球。

(g) (7.07) 強迫取分或盜本壘的妨礙

三壘跑壘員企圖以「觸擊搶分」戰術(Squeeze Play)或盜壘得分時,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壘或其前方,或碰觸擊球員或擊球員之球棒,應判投手犯規(Balk),擊球員因被妨礙而獲進一壘,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

【註一】捕手未持球踏出本壘或其前面,或觸及擊球員或擊球員所持之球棒時,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

特別是捕手未持球踏在本壘上或其前面,不論擊球員是否於擊球區內,或是否擬擊球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其他野手之妨礙則係指一壘手過份前進,將投手之投球於未通過本壘前截獲,妨礙採取「觸擊搶分」戰術。

【註二】是否有盜壘無關,因投手犯規給予所有跑壘員一個壘。

【註三】本條不關正規或不正規投球均適用之。

【註四】投手依規定離開投手板,傳球擬觸殺跑壘員時,捕手可在本壘上或踏出本壘前,擊球員如對該傳球揮擊的話,反而以「妨礙守備」處理之。

(h) (7.06) 妨礙跑壘Obstruction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Signal)。

(1)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球跑壘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6.01(h)(1)原註】(7.06(A)) 對於跑壘員的跑壘,發生了被妨礙的行為時,裁判員應以宣告「暫停」同樣手勢(兩手上舉)作「妨礙跑壘」之宣判。同時

成為比賽停止。但裁判員在判「妨礙跑壘」之前,傳出之球正處於「飛行狀態」中,則給了跑壘員因無妨礙時之暴傳應獲得之進壘權。如跑壘員於二、三壘之間被夾殺,球離游擊手之手在飛行之狀態時,擬進三壘之跑壘員受到三壘手的妨礙,而該傳球又進入選手席時,應給予跑壘員進入本壘之權利,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則以被宣判「妨礙跑壘」以前所佔有之壘為基準,給予二個壘。

【註一】在野手夾殺動作中,經裁判員判斷跑壘時受到妨礙的跑壘員自不必說,就是野手擬使正進壘之跑壘員(包括觸一壘後之擊球跑壘員)出局,而直接傳球於該壘時,經裁判員判斷該跑壘員受到妨礙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

【註二】例如跑壘員佔二、三壘時,三球跑壘員被投手誘出於三、本壘間被夾殺,二壘跑壘員乘機進入三壘,但被夾殺之跑壘員又返回三壘,致二壘跑壘員於擬返二壘途中被夾殺,於此夾殺中跑壘員撞及未持球之二壘手,此情況如裁判員認為二壘手妨礙跑壘時,應宣告「妨礙」並成為此賽停止球,二壘跑壘員得被允許進入三壘,三壘跑壘員允許進入本壘。

【註三】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為阻止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而傳球於三壘,一壘跑壘員於過二壘後與未持球之游擊手相撞,裁判員認定游擊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一壘之跑壘員得准予進入三壘,至於擊球員裁判員認為如無妨礙也可能到達二壘時准予進入二壘,認為無妨礙亦不可能到達二壘時,僅准予佔有一壘。

【註四】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之滾地球,一壘手接獲該球後擬封殺跑壘員而傳球於二壘,但於此時擊球員與擬進入一壘補位之投手相撞,裁判員認為投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認為此妨礙發生於二壘之封殺之前時,則准予一壘跑壘員進入二壘,擊球跑壘員佔一壘,相反地如妨礙發生於二壘封殺出局之後時,僅准擊球跑壘員佔一壘,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被封殺出局之實情則成立。

(2)於比賽進行中,野手未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須俟該行為終了時,裁判員始得宣告「暫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斷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去除不利之因素,給予適當之處理。

6.01(h)(2)原註】(7.06(B)原註) 雖有妨礙跑壘,而不成為比賽停止球時,被妨礙之跑壘員擬進取較裁判員之判斷因被「妨礙」時應給予之壘更多之壘時,則已放棄了被「妨礙」所給予之安全進壘權成為負險進壘,如被觸殺時為出局,由裁判認定。

【註一】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前之安打,左外野手擬觸殺二壘跑壘員而傳球於本壘,擊球跑壘員過一壘時與一壘手相撞,裁判員已用手勢表示「妨礙跑壘」,但在左外野手傳球過高越過捕手至後方,二壘跑壘員進本壘得分,被妨礙之擊球跑壘員經過二壘後,企圖進取三壘,球被投手接到後,傳至三壘,觸殺跑壘員於三壘前,裁判員認為擊球跑壘員因該妨礙只得被准予進入二壘,故三壘前之觸殺出局應成立。反之若該跑壘員未被觸殺,而進佔三壘時,其進佔三壘亦應被承認。不論如何二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註二】例如擊球員擊出被認為是三壘打之長打時,漏踏一壘後,經二壘再企圖進入三壘時,因受到游擊手之妨礙而不得進入三壘,在此情形下,裁判員不應考慮跑壘員之空過一壘,應准其進入如無妨礙發生,可能到達之三壘,若野手獲知其漏踏一壘而提出「促請裁決」之成立後,應宣判該擊球跑壘員出局,因為跑壘員之觸壘失敗是與「妨礙」無關的。

6.01(h)原註】(2.51原註) 捕手如未持球,無權阻擋將得分跑壘員之進路,因壘線是屬於跑壘員行進路線,故捕手除了正處理球(參考10.51)或已持有球時,才得佔阻於壘線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捕手,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i) (7.13) 本壘衝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直接進壘路線,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或用其他方式造成原可避免的衝撞。依裁判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裁判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防守本壘之球員是否確實持球)。在此情況之下,裁判應宣告該球為比賽停止球,所有其他跑壘員須返回衝撞時所佔有之壘。但若跑壘員以正當方式滑入本壘,則不應判他違反本規則

6.01(i)(1)原註】(7.13(1)原註) 跑壘員若無碰觸本壘之意圖,或降低肩膀、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皆可視為違反規則6.01(i)「偏離直接進壘路線以衝撞防守球員,或用其他方式造成原可避免之衝撞」之判決依據。如果跑壘員以正當滑壘方式欲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規則6.01(i)。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如果其臀部和腿部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如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如果捕手阻擋跑壘員的進壘路線,裁判不應認定跑壘員違反規則6.01(i)(1)(「造成原可避免之衝撞」)。

(2)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欲進壘得分的跑壘員之進壘路線。依裁判之判斷,捕手若未持球而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裁判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但是,依裁判之判斷,如果捕手為了正當處理傳來之球(例如:對傳來之球的方向、弧度、彈跳等之反應,或對投手或趨前防守的內野手傳來的球之反應)而擋住跑壘員之進壘路線,則不視為違反規則6.01(i)(2)。此外,捕手若未持球,但跑壘員只要滑壘即可避免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時,則不視為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違反規則6.01(i)(2)

6.01(i)(2)原註】(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或不是要正當處理傳球)而擋住本壘,並妨礙或阻擋企圖進壘得分的跑壘員,否則不應視為捕手違反規則6.01(i)(2)。依裁判之判斷,雖然捕手擋住本壘,但該跑壘員本來就會出局,此時就不可認定捕手妨害跑壘員進壘。此外,捕手在觸殺企圖滑壘的跑壘員時,應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猛烈碰撞。若有捕手在觸殺企圖滑壘的跑壘員時經常製造不必要的猛烈碰撞(例如:用膝、護脛、肘或前臂製造碰撞),可能遭受聯盟主席之處罰。

本條規則6.01(i)(2)在本壘「強迫進壘」時不適用。

(j)  (7.14) 企圖雙殺時之滑壘

Sliding to Bases on Double Play Attempts

跑壘員若欲破壞雙殺,而未「正當滑壘」並造成(或企圖造成)與野手之碰撞,則應依本規則6.01判為「妨礙」。「正當滑壘」(Bona Fide Slide)之定義為:跑壘員

                            (1)在到達壘包之前開始滑壘(亦即:接觸地面);

(2)能夠(而且企圖)用手或腳觸及壘包;

(3)完成滑壘後,能夠(而且企圖)留在壘上(本壘除外);

(4)而且滑壘時保持能接觸壘包之距離,而且未改變行進路線以造成與野手之碰撞。

依本規則,凡「正當滑壘」之跑壘員,不應被判「妨礙」,即使因「正當滑壘」而造成與野手之碰撞。

此外,若野手位於(或移至)跑壘員之合法進壘路線而造成碰撞,跑壘員也不應被判「妨礙」。

但是,若跑壘員「翻滾阻礙」(Roll Block)、或抬腿、踢腿高於野手之膝蓋、或抬高手臂或上身以故意(或企圖)造成與野手之碰撞,則不視為「正當滑壘」。

裁判若認定跑壘員違反本規則6.01(j),應宣告該跑壘員及擊跑員出局。注意:若該跑壘員已被刺殺或封殺出局,則應再判守方欲刺殺之另一跑壘員或擊跑員出局。

6.02 (5.07)(f)(g)(i)(j) 投手違規行為Pitcher Illegal Action

(a) (8.05)投手犯規Balks

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1)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

6.02(a)(1)原註】(8.05(A)原註) 不論右、左投手,凡舉自由腳並越出投手板之後緣時,必須向擊球員投球,但唯有向二壘跑壘員作牽制行為時,向二壘傳球是被允許的

(2)踏觸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

【註】投手踏觸投手板時,得直接將自由腳踏向二壘作偽傳,但不得向一或三壘或擊球員作偽傳或偽投。投手軸心腳退出投手板後方時,得以非直接踏出方式向有跑壘員的壘作偽傳,但不得向擊球員作偽投。

(3)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

6.02(a)(3)原註】(8.05(C)原註) 踏觸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傳球之前,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未確實踏向該壘,而中途改變了方向,或上舉在空中迴擺,或先轉動身體之方向傳球後自由腳再踏向該壘時,均為「投手犯規」。

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但踏出後必須將球傳出(除二壘外)。

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投手向三壘踏出(軸心腳觸於投手板)假傳時看到一壘跑壘員跑向二壘時,接著轉身向一壘踏出並傳球於一壘被判為「投手犯規」。只有二壘可以假牽制不傳球。

(4)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無跑壘員之壘或假裝傳球者,但若有行動上(Play)之必要者除外。

6.02(a)(4)原註】(8.05(D)原註) 裁判在認定投手傳球或假傳無人佔據之壘是否為了完成比賽行為時,應考慮前一個壘上之跑壘員是否展現出欲進此空壘之意圖(或造成此印象)。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如傳球於無跑壘員的二壘或假裝傳球時,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是為投手犯規,但如為阻止一壘跑壘員企圖盜向二壘,而以第一動作向二壘的方向踏出自由腳時,是不成為投手犯規的。又如投手正規地退踏投手板的話,雖然沒有做出踏出的動作,也是沒有關係的。

(5)投手違規投球者。

6.02(a)(5)原註】(8.05(E)原註) 突襲投球(Quick Pitch)為犯規投球(違規投球),投手趁擊球員於擊球區內還未完成準備時的投球,裁判員應判定該投球為突襲投球,壘上有跑壘員時成為投手犯規,無跑壘員時計「壞球」一球,突襲投球為危險動作,裁判員應嚴格取締。

(6)投手不面對擊球員投球時。

(7)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已開始作伸展手臂(投球預備動作),此時,將球掉落時,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因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可構成投手犯規。

(8)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

6.02(a)(8)原註】(8.05(H)原註)有關投手拖延比賽之罰則如下:當因依照規則6.02(c)(8)之規定,不以企圖刺殺跑壘員為目的,意傳球給野手而拖延比賽被提出警告時不能引用規則6.02(a)(8)之罰則。如果依照規則6.02(c)(8)規定繼續拖延比賽而被宣判驅逐離場時可同時引用6.02規則之罰則。規則5.07(c) (限制投手的投球時間)只適用於壘上沒有跑壘員時。

(9)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

(10)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球時。

(11)踏觸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無意讓球自手或手套中滑落。

(12)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註】捕手於捕手區外應為捕手未將雙腳置於捕手區內。因此投手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於投球尚未離開投手之手前,捕手任一腳置於捕手區外時,亦適用本項規則。

(13)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

【罰則】投手犯規係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

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及其他原因進到一壘,且其他各跑壘員也至少進一個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比賽繼續進行。

規則說明1:投手向壘或本壘構成投手犯規尚且暴傳於壘或本壘時,各跑壘員除獲得因投手犯規應給予的壘外,可再負險進壘。

規則說明2:關於適用本條罰則之規定,如跑壘員於進壘時漏踏最初之壘者,因「促請裁決」被宣判出局者,仍應認為進一個壘。

6.02(a)原註】(8.05原註) 投手犯規(Balk)規則之目的在防止投手欺騙跑壘員,若裁判員心中有疑問,則以投手之「意圖」為判決之依據。但下列情形應記住:

  1. 投手未持球而跨立投手板,視為意圖欺騙,應判投手犯規。
  2. 如一壘有跑壘員,投手為阻止盜壘為目的,可毫不猶豫轉身踏向二壘傳球。此舉不視為向空壘傳球。

(b) (8.01(D)) 壘上無跑壘員之違規投球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

6.02(b)原註】(8.01(D)) 投球動作中球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則不算為投球(No Pitch)。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

【註】主審針對投手違規宣判「壞球」時,應向投手明示。又違反本規則6.02(c)(6)之規定時,亦適用該罰則。

(c) (8.02) 投手禁止事項Pitching Prohibitions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1)在投手丘18呎範圍內,禁止投手用手摸嘴或嘴唇後摸球,或是在踏上投手板時用手摸嘴或嘴唇,但明顯的是將手吹乾的動作是允許的。

【例外】天候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總教練之同意者,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暖。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規定,主審裁判應立即更換比賽球,並給予投手警告,若再犯則判「壞球」,若投手仍將球投出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球等情形上至一壘或其它跑壘員亦進至次壘以上,違規不計,並為「比賽進行中」,累犯之投手將被聯盟理事長處以罰款。

(2)將異物附著於球。

(3)將唾液附於球或投球之手及手套。

(4)用手套、身體、衣物磨擦球。

(5)以任何方式污損球體的表面。

(6)投所謂之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 )、沾泥球(Mud Ball)或者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空手磨擦球。

(7)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

6.02(c)(7)原註】(8.02(B)原註) 投手之任一手、指、腕皆不得附有任何物品(例如OK繃、膠帶、膠、手鐲等)。裁判可裁定此類物品是否適用本項所述之規定。無論如何,投手投球時,其任一手、指、腕皆不得附有上述任何物品。

(8)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員出局者,不在此限。

【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

【加註】本會以宣告壞球來代替退場。

【註】投手退離投手板,接受捕手的指示,使比賽拖延,這是不良的習慣,總教練或教練應努力糾正之。

(9)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A)勒令投手或總教練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

(B)警告該投手與雙方總教練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 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總教練退出比賽。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

6.02(c)9原註】(8.02(D)原註) 球隊任何人員不得對上述之警告進入場內提出爭論或爭辯,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離開球員休息室或其他位置去爭論警告,裁判員應立即警告停止該行為,如果繼續則應將其驅逐出場。

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d) 【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6.02(c)(2)(7)之規定時, 裁判員應做下列之處置。

(1)投手會被立刻勒令退出比賽,並自動禁賽十場。

(2)於裁判員宣告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總教練可向主審要求活用該行為。於行為(Play)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選擇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達到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者,則比賽仍繼續進行。

(3)上項前段所述,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a)之規定。

(4)攻方總教練沒有選擇維持既有行為時,如壘上沒有跑壘員時主審應宣告壞球,如有跑壘員時應宣告投手犯規。

(5)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

6.02(d)(1)~(5)原註】 (8.02(A)(2)~(6)原註)投手雖違反6.02(c)(2)(3) (8.02(A)(2)(3)) 之規定,但主審判斷並非企圖使投球產生變化之意圖時,可不適用6.02(c)(2)~(6)之罰則,應先給予警告,但再犯時處以罰則。

6.02(d)原註】(8.02(A)原註) 球擊中松脂粉袋為比賽進行。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意投手,將該松脂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

【註一】「Shine Ball」將球磨成光滑者。(抹滑的球)

Mud Ball」沾泥土於球者。(沾泥球)

Spit Ball」唾液沾於球者。(唾液球)

Emery Ball」使用砂紙磨擦於球,使成粗糙者。(磨粗的球)吹氣於球者,亦為禁止之列。

【加註】本會規定,應用本項(d)罰則前,應先給予警告,如再繼續違犯時,得命其退出比賽。

6.03擊球員違規行為 Batter Illegal Action

(a) (6.06)下列情形擊球員違規,應予出局:

(1)擊球員單足或雙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地面擊球時。

6.03(a)(1)原註】 (6.06(A)原註) 本項規定係指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擊中球時(不論是擊出界外球或界內球),均應被判出局,尤其對於故意四壞球時,主審應特別注意擊球員擊球時腳的位置,擊球員不得跳出或踏出擊球區外擊球。

(2)投手作投球之準備動作時,擊球員從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

【註】投手立於投手板上注視捕手之信號時,擊球員自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時,亦適用於本項規定。

(3)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或以其他動作妨礙捕手於本壘之守備或傳球。

(4)壘上有跑壘員,及/或投球為第三好球,捕手欲接捕該投球時,擊球員丟出球棒,於界內區或界外區觸及捕手(含捕手之手套)。

【例外】如有跑壘員欲進壘而遭刺殺,或有跑壘員欲得分,但因擊球員之妨礙而被判出局,則此時擊球員不判出局。

6.03(a)(3)(4)原註】(6.06(C)原註)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妨礙」,擊球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此種妨礙(攻方妨礙)發生時,跑壘員不得進壘,必須退回妨礙發生時原合法佔有之壘。但如雖受妨礙,捕手卻繼續行動致使跑壘員出局者,視為沒有發生妨礙,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非擊球員出局。而因跑壘員出局,所有其他跑壘員依判定無實際妨礙情形下,均可負險進壘,比賽繼續進行,有如無任何「妨礙」之宣告

假如擊球員揮棒落空,但因用力過猛,依裁判之判斷,球棒揮至身後,無意中觸及捕手或投球,則僅應判一好球(而非「妨礙」),但應判「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註一】前項【原註】後段之空揮棒,對擊球員若在第1或第2好球時,只宣告為「Strike」,若為第三好球時應判擊球員出局,(包括2好球後擦棒被捕球)。擊球員非空揮棒,而捕手未能確實接捕該投球,而該投球又觸及在擊球區內的擊球員所持的球棒時,屬於比賽進行球。

【註二】本項規定亦適用於捕手以外之野手於本壘採防守行為時受到擊球員的妨礙。擊球員雖有妨礙行為,但事實上卻把跑壘員觸殺出局時,與擊球員之妨礙無關,應判跑壘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雖有觸殺之機會,但因野手之失誤,致使跑壘員生還時,適用本項規定之前段,應判擊球員出局。因捕手之傳球而進入夾殺的狀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使比賽停止,判擊球員妨礙出局,令跑壘員回原壘。

(5)擊球員使用或企圖使用之球棒,經裁判員之判斷係以任何之方式改造,加工達到延伸飛距或異常反彈力之目的者。此項球棒包括填充球棒,改造為平面,打釘、挖空棒心、劃裝溝線或塗上石臘等。擊球員於使用此項球棒所發生之進壘不予承認,但非由使用不合格球棒所造成的進壘例外,如:盜壘、投手犯規、暴投、捕逸等而出局則予以認定。擊球員除被宣告出局並退出比賽,聯盟主席並得決定予以適當處罰。

6.03(a)(5)原註】 (6.06(D)原註) 擊球員持上述球棒進入打擊區後,即視為「使用或企圖使用不合法球棒」。

【加註】本會規定只判出局,不判退出比賽。

(b) (6.07) 打擊順序錯誤Batting Out of Turn

(1)記載在打擊順序表之正位擊球員,輪到打擊時未打,而由他者(非正位)完成打擊後(成為跑壘員或出局),被對方發現提出「促請裁決」者,正位擊球員被宣判出局。

(2)但非正位擊球員尚未成為跑壘員或出局前,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其好壞球數就位打擊。

(3)非正位擊球員於打擊完成後,於兩隊的任一隊投手投出下一球前或做出企圖比賽動作前,原守隊如提出「促請裁決」時,主審應作下列之處置:

1應宣告正位擊球員出局。

2由於非正位擊球員擊出之球,所發生之進壘與得分以及非正位擊球員之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或其他起因進佔一壘,均為無效。

(4)非正位擊球員在打擊中,跑壘員因盜壘、投手犯規、暴投或捕逸而進壘者,應視為正規之進壘。

(5)非正位擊球員打擊完成後,對於次擊球員已投第一球前,無提出「促請裁決」時,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比賽繼續進行。

(6)正位擊球員被發現打擊順序的錯誤被判出局,正位擊球員之次擊球員為合法的次擊球員。

(7)非正位擊球員因投手投球前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被認定為正位擊球員時,該被正位化之非正位擊球員之次位擊球員為正規化之次擊球員。非正位擊球員之打擊一旦被合法化,則打擊順序輪到其次位擊球員。

6.03(b)(7)原註】(6.07原註) 裁判員如發現非正位擊球員於擊球區內時,不得主動向任何人提示注意。由各隊總教練或球員發覺並提「促請裁決」始得適用於本條規則。本規則之用意在使各隊之球員及總教練保持警覺。

【註一】本條所謂的投手之「投球」,不僅是指投手向次擊球員(不論那一方之擊球員)投完一球之行為,假如沒有向擊球員投球之前,已有企圖助殺或刺殺等之行為時,應包括在內,但為「促請裁決」所作之傳球不包括在內。關於上半局或下半局終了時之「促請裁決」有效時間應在攻守交換後,上場防守球隊之投手向攻方之第一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之前提出者仍然有效。

【註二】本條(3)項之(2)規定,不僅限於因非正位擊球員之擊球而導致的進壘或得分無效,而其所有一切行為均無效。例如:非正位擊球員擊出二壘滾地球,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被封殺後,因對方之「促請裁決」成立,而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一壘跑壘員之封殺出局亦應被取消,而可安返一壘。

【規則說明】假定打擊順序如下,其因打擊順序所發生之錯誤舉例說明:

打擊順序:123456789

擊球員:ABCDEFGHI

【例一】A的打擊順序時,B進入擊球區擊球,球數為一壞二好時。

(A)攻隊自行發覺打擊順序有誤。

(B)守方提出「促請裁決」時。

【答】不論何種情況,A應繼承B之一壞二好球數,此時不成為出局。

【例二】A的打擊順序時,B進行打擊,打出二壘安打,

  1. 守隊立即提出「促請裁決」。
  2. 守隊已對C投出第一球後才提出「促請裁決」。

【答】(A)正位擊球員A出局,B為合法的次擊員。

(B) B佔據二壘,C為合法次擊球員。

【例三】AB兩擊球員,同得四壞球,C打出三壘滾地球將B封殺出局,但A佔進三壘。然後應為D的打擊順序,E竟而進入擊球區,因投手之暴投, A返回本壘,C進至二壘,E打出滾地球被刺殺出局於一壘,但使C進佔三壘,如此情形:

(A)守隊立即提出「促請裁決」。

(B) D進入打擊區,投手投出第一球後提出「促請裁決」時,如何處理。

【答】(A)宣告正位擊球員D出局。A的得分與C的進佔二壘應予承認,但C進佔三壘為無效,應返回二壘,E即為次擊球員,應重新再打一次。

(B)A的得分與C的進佔三壘有效。F為正位的次擊球員。

【例四】二出局滿壘,F的打擊順序時,H進入擊球區擊出三壘安打,使所有三名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則(A)守隊立即提出「促請裁決」。(B)守隊於向G投出一球後才提出「促請裁決」。

【答】(A)宣告正位擊球員F為出局,得分全部不予承認,G為次局之第一擊球員。

(B)H可佔據三壘,而所得三分有效,I即為次擊球員。

【例五】二出局滿壘,F之打擊順序時,H進入擊球區擊出三壘安打,壘上三個跑壘員均奔回本壘得分,G隨後進入擊球區,投手已投出第一球後,在下列情況,次局第一位擊球員是誰?

(A)H在三壘,被投手牽制觸殺出局,而形成攻守交換時。

(B)G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仍未受「促請裁決」。

【答】(A)I為正位的次擊球員由於G投球而使H之三壘打合法,所以I應為合法次擊球員。

(B)H為次局第一位擊球員。由於攻守交替前未受「促請裁決」,G之打擊行為被合法化,所以H應為正規之擊球員。

【例六】於A之打擊順序時,D進擊球區獲四壞球後,A進入擊球區並被投出一球。此時,如在對A投球前守隊提出「促請裁決」,則正位擊球員A應被宣告出局,而D所獲四壞球應被取消,B應為正位之擊球員,但由於對A投一球之關係,D所獲之四壞球被合法,而E應為合法之次擊球員,此時E可在A出局或上壘前取代A打擊。但由於非正位擊球員A繼續打擊,因擊出高飛球被接殺出局,B進入打擊區,此時在對B投球前倘提出「促請裁決」,則正位擊球員E應被宣告出局,而F屬於正位次擊球員,倘未提出「促請裁決」而對B投一球者,A之打擊行為即被認為合法,而B則變成正位之次擊球員。

B獲四壞球,將D推進二壘,次擊球員C又因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D應屬於正位次擊球員,但因已變成二壘跑壘員,在此情況下,誰是正位之次擊球員?

【答】由於D之錯誤打擊順序被合法化,又正佔據壘上,所以應越過D而由E為正位次擊球員。

6.04 (4.06) 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 Unsportsmanlike Conduct

(a) 總教練、球員、替補球員、訓練員或撿球員於任何時間,不論在選手席、指導區或球場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以言語或其他方式煽動觀眾之行為。

(2)以任何方式對對方球隊之球員、裁判員或任何觀眾惡言惡語。

(3)球賽進行中企圖喊叫暫停或以其他之語句或動作等干擾投手,明顯地意圖使投手犯規。

(4)以任何方式故意與裁判員接觸(如觸及裁判員之身體,與裁判員講話或顯示親近態度)

(b) (3.09) 穿著球衣的球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穿著球衣之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禁止與觀眾交談,或同席坐在觀眾席。總教練、教練或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或比賽中禁止與觀眾交談。雙方球隊之球員於穿著球衣時不論何時禁止有親熱之行為。

【加註】本會規定特別准許次場比賽的球員,於觀眾席中參觀比賽。

(c) 任何野手不得在擊球員眼力所及處,違背運動精神故意做分散擊球員注意力之動作。

【罰則】違反上項規定者,裁判員應判勒令退出比賽,並令退出球場。若投手因而犯規投球時,不算犯規,如已投出則此球無效。

(d) (4.07) 當總教練、球員、教練或訓練員被令退出比賽後,應立即離開球場,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亦不得留在選手席。但得留在俱樂部(球團)辦事處或穿著便服離開球場或坐在遠離其球隊選手席或投手投球練習場之觀眾席中。

6.04(d)原註】(4.07原註) 被禁止出場處分中的總教練、教練,球員在比賽中不得進入選手席或記者席內。

(e) (4.08) 坐在選手席內之人員如有對裁判員之判定顯示激烈不滿之態度者,首先裁判員應給予警告,如不理其警告而繼續其行為者,則適用下列罰則:

【罰則】違反上項規定者,裁判員應令其離開選手席,如無法查出何人或某些人違反時,裁判員得將在座之全部候補球員清除。但此時特別允許該球隊總教練,召回該場球賽必需替補出場之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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